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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涉案土地,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合同约定承包期的限制

————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砖渠村村民委员会诉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只有以家庭承包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另查明,2016年3月31日,砖渠村村委会出具《刘某某承包地停种通知》,载明:“刘某某:你承包原801农场50亩土地已被银川市科技园征用,现书面通知你停止耕种,接到通知后到砖渠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征地补偿事宜。特此通知”。因刘某某至今未向砖渠村村委会移交涉案土地,故砖渠村村委会以涉案合同承包期限到期为由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一、本案是否系重复诉讼。重复诉讼是指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的,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本次提起诉讼前,砖渠村村委会曾以征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涉案土地,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了砖渠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但本案中,砖渠村村委会以承包合同到期为由主张收回涉案土地,显然本次诉讼出现了新的事实即承包合同到期。当事人基于新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予受理。二、涉案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能否顺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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