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6年3月31日,砖渠村村委会出具《刘某某承包地停种通知》,载明:“刘某某:你承包原801农场50亩土地已被银川市科技园征用,现书面通知你停止耕种,接到通知后到砖渠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征地补偿事宜。特此通知”。因刘某某至今未向砖渠村村委会移交涉案土地,故砖渠村村委会以涉案合同承包期限到期为由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一、本案是否系重复诉讼。重复诉讼是指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的,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本次提起诉讼前,砖渠村村委会曾以征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涉案土地,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了砖渠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但本案中,砖渠村村委会以承包合同到期为由主张收回涉案土地,显然本次诉讼出现了新的事实即承包合同到期。当事人基于新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的,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予受理。二、涉案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能否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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