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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不局限于面部形象,只要是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并指向特定自然人即可

————陈某某与温岭市泽国赛恩机电商行肖像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肖像以面部形象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拼多多网店中使用原告的肖像;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2420元(其中包括合理费用支出22420元);3.判令被告在其拼多多网店、拼多多平台及一份全国性报纸上分别刊发一则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60天;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直从事洗车机的网上销售生意,在淘宝网和拼多多平台上均开有网店。2020年9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为招揽生意在其拼多多网店首页上发布有原告使用洗车机洗车的宣传广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综上,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被告温岭市泽国赛恩机电商行答辩称: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肖像权。被告的拼多多网店在2020年9月份开始成立,在10月份国庆节后使用了涉案视频,后感觉该视频不好于10月30日删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温岭市泽国赛恩机电商行未经原告陈某某的同意在其设立的名为“雷利斯泽车用品”的拼多多网络店铺中发布了有原告使用洗车机洗车的视频。2020年10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接受原告的委托对上述内容等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为此支付了公证费2420元。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还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另外,涉案视频现已从该网络店铺中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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