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1,男,1986年3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两次被判刑。
被告人庄某某,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三次被判刑,其中,2016年5月13日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后,因其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赵某2,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贩卖毒品罪两次被判刑。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中专文化。
2017年7月8日左右,被告人赵某1、庄某某(赵某1妻子)、赵某2(赵某1父亲)结伙,由赵某1、庄某某提供毒资,由赵某2携带海洛因350余克乘坐由王东(另案处理)驾驶的汽车,从云南省镇雄县运输至浙江省桐乡市交给赵某1、庄某某用于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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