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晰旅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7)沪0101民初2334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联登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雨晰旅馆与联登公司所订立的租赁合同,约定雨晰旅馆在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承租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雨晰旅馆曾多次与联登公司协商,愿意在联登公司对外承租的同等条件下继续承租房屋,甚至以高出同等条件的租金续租,但联登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致雨晰旅馆的优先承租权遭受侵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雨晰旅馆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联登公司辩称:联登公司收回房屋是准备整体改建后自用,目前情况下并不对外招租,雨晰旅馆的优先承租权也因此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联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雨晰旅馆立即返还其占用的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XXX号-2房屋(下称涉案房屋);2、雨晰旅馆支付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涉案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原租金的2倍计算),押金13,367元用于抵扣房屋使用费;3、雨晰旅馆支付水电费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实结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6月15日,联登公司、雨晰旅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联登公司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出租给雨晰旅馆,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止,前三年租金为160,400元/年,后三年租金为168,420元/年。2016年11月2日、12月2日、2017年3月16日、5月10日,联登公司发函通知雨晰旅馆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30日到期后终止,要求雨晰旅馆做好撤场准备,在同年5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按原样无条件归还联登公司。2017年5月10日,联登公司再次通知雨晰旅馆在同年5月31日前完成退房事宜。但租赁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雨晰旅馆未按约归还涉案房屋,联登公司遂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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