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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张某某、朱某某绑架妇女、抢劫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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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张某某、朱某某绑架妇女、抢劫案

  【相关法条】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5刑初69号(2017年7月4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1259号(2017年12月4日)
  【基本案情】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案人张权傲、朱佐欣(均已判决)在汕尾市陆河县河口镇看见行乞的少女蒋某某(14周岁)后,密谋将其劫持出卖。次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权傲、朱佐欣经跟踪后,又纠集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人朱益潜、朱少森(均已判刑)商议劫持妇女出卖事宜。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及张权傲、朱佐欣、朱益潜、朱少森携带铁链、尖刀、木棍、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到陆河县河口镇石陂宫,采用威胁、强行搜身等手段,抢得8名男女行乞人员的人民币30多元。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和张权傲、朱少森、朱佐欣又将蒋某某挟持到新田镇联新管区锅底村,以人民币1000元出卖给村民练德宽,期间,同案人张权傲、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对蒋某某奸淫1次,朱少森、朱益潜分别对妇女谢某某、郭某某各奸淫1次。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没有对被害人蒋某某实施强奸行为。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某某强奸蒋某某,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本案不能认定张某某有强奸行为;在抢劫案中,张某某处于从犯地位;张某某作案后二十多年没有再犯罪,系初犯、偶犯、从犯,社会危害性小,能真诚悔罪。建议法庭对张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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