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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李某某挪用公款、非法经营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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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李某某挪用公款、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情况
  案由:挪用公款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成安县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直销部主任,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装甲六师家属院科长楼一单元101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罪,于2003年1月9日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0年12月至2002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直销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直销部财务人员孟玉芝从该部账户内分7次提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49892.80元进行非法活动,用于盗版印刷该出版社出版的《全国护士职业考试应试指南》、《国家职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中西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和中国致公出版社出版的《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习题集》上、下册等图书7000余册,非法经营额累计人民币6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润6.5万元(已追缴)。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明确提出异议,只是表示单位为其提供销售的图书时存在故意刁难的行为,延迟提供图书,其才找到印刷厂自行印制。
  辩护人作出无罪辩护,并提出如下意见:(1)李某某的行为是为了给直销部谋取利益,属于单位行为,李某某作为直销部的承包人,对单位的钱款具有处分的权利,其对外征订、销售和结账是以直销部的名义,销售款亦有一部分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和支付员工工资,这种公款公用的行为性质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李某某作为出版社下属的直销部的负责人,其私自印刷图书系职务行为,作为有著作权的单位的下属部门,印刷并不能构成盗印,应依照内部的规章制度解决,故其非法经营罪亦不能成立。(3)本案事实不清,公诉方所称的人民币60万元的经营额没有计算的依据和证据;李某某7次使用公款印书,收入也进入单位的账户,其中既有正版图书的书款,也有自印图书的书款,无法分清。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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