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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沃某某、黄某某挪用公款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身为国家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沃某某、黄某某挪用公款案

  一、基本情况
  案由:挪用公款
  被告人:沃某某,男,52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6年7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50岁,汉族,研究生文化,原北京碧草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6年7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间,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所与浙江省富阳中学、富阳市永兴中学合作举办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被告人沃某某任办班(课程)负责人,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招生、催缴学费等工作。
  2000年9月,被告人沃某某利用办班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妻被告人黄某某的指使下,将本应汇入北京师范大学的学费人民币338500元转入黄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碧草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草原公司),用于黄某某申购新股。在此期间,被告人沃某某还曾在被告人黄某某的要求下,将其收取的现金学费38000元交由黄某某申购新股。
  2006年7月13日,被告人沃某某、黄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上述赃款已在案发前全部归还。
  据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沃某某、黄某某的行为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且属于自首,请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刑罚。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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