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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关系,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

————屈某某挪用公款案

裁判规则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屈某某挪用公款案

  一、基本情况
  案由:挪用公款
  被告人:屈某某,女,194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原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计财处处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0号5号楼701室。因涉嫌犯贪污罪 [1]、挪用公款罪,于2004年4月20日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7年10月间,被告人屈某某利用担任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以下简称农影中心)计划财务处处长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本单位公款人民币200万元,以北京大仓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大仓公司)的名义,存入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进行信托存款。2003年6月10日,被告人屈某某将案款人民币200万元退回单位。
  1997年4月21日、22日,被告人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人民币30万元借给何群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同月30日屈某某用北京大仓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公司的款项将人民币30万元归还农影中心。在何群无法归还该款后,被告人屈某某从其所掌握的存款所得高息形成的小金库款项中取出人民币30万元归还给北京大仓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公司。上述款项至今未归还。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屈某某认为涉案200万元是为了给农影中心创收才存入中创公司,而且7万元利息存入了“小金库”,并记过流水账,现在找不到了。自己从单位大账上借款给何群3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何群是以农科院专家咨询组的名义向农影中心借款,而并非以替宋杰借款的名义向其个人借款,并且其对韩荣素说过这钱是何群给农科院借的。
  被告人屈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控方指控屈某某挪用2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屈某某存款的主观目的是给单位谋取利益,且7万元利息也交回了单位“小金库”,其自身从中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涉案200万元之所以要确权,是因为当时确实存在所有权不明的问题,因此虽然资金是以大仓公司的名义存入的,但实际的所有权人是农影中心。(2)指控屈某某挪用3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群是以单位名义借款,屈某某也不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出,且公款确实流向了借条上的借款单位。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被告人屈某某利用担任农影中心计划财务处处长的职位之便,于1997年10月24日至1998年1月24日间,个人决定将本单位存放在大仓公司的公款人民币200万元,以大仓公司的名义,存入中创公司进行信托存款,获息7万元后存入大仓公司,本金续存,后利息7万元被屈某某从大仓公司换取现金归个人所有。1998年2月中创公司被行政关闭,1998年9月经大仓公司申请,人民银行关闭中创公司清算组确认大仓公司的债权为196万余元。2003年6月10日,被告人屈某某将案款人民币200万元退回单位。
  2.被告人屈某某于1997年4月21日、22日,在何群找其借款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人民币30万元以转账支票的形式交给何群,并要求何群与其签订了以北京一诺恒远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农影中心计财处借款30万元的借款协议。后何群通过北京实力影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实力影视公司)将此笔钱款借给宋杰进行营利活动。同月30日屈某某用北京大仓公司的款项将人民币30万元归还农影中心。在何群无法归还该款后,屈某某从其所掌握的存款所得高息形成的“小金库”的款项中取出人民币30万元归还给大仓公司。上述款项至今未归还。
  (二)认定犯罪证据
  证明第1项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被告人屈某某存款到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取利息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屈某某以农影中心的名义将涉案基建款1600万元和单位100万元公款,从1996年8月20日至1998年1月12日,先后存入中创公司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获取高息人民币100.915633万元的事实。
  (2)被告人屈某某提供的情况说明、债权确认书、债权登记申请表、大仓公司银行对账单、进账单三份、转账支票五张、中创公司信托存款单二份、存款协议二份、记账凭证三张、中创公司资金调拨单、发票一张,证明被告人屈某某于1997年10月14日转存大仓公司账户760万元,于10月20日由大仓公司返还农影中心560万元,余下200万元未经中心财务主管、主任、书记的批准,以大仓公司的名义,于1997年10月24日至1998年1月24日存款到中创公司,获息7万元,由中创公司付给大仓公司,本金200万元续存。1998年9月经大仓公司申请,人民银行关闭中创公司清算组确认大仓公司的债权为196万余元。2003年6月10日,屈某某从大仓公司返还农影中心200万元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兆华(农业部审计室审计组组长)证言及其撰写的《关于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原财务处长屈某某贪污公款问题的发现过程》,证明在2003年农业部对尤为华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1997年农业部拨给农影中心的基建款170万元在农影中心的任何账目上都没有记载,也没有原始凭证,后来屈某某主动说这170万元连同她另找的30万元存入大仓公司后,存入中创公司融资了,但屈某某说是以农影中心的名义存的,后来为要优先清偿,改大仓公司为债权人。但是经过审计发现,这200万元是1996年部拨基建款1600万元的一部分。在农影中心上交的基建款账上,只有屈某某记得1600万元的使用情况,其他的部拨款都没有记在这个账户上,且在农影中心的其他账目上也没有反映,而且这1600万元部里是1996年11月下拨的,而屈某某的账是从1997年7月才开始记的,在这期间的一年里,1600万元不知去向。涉案200万元在农影中心任何账上都不反映,只能通过查询银行对账单的资金走向才看得出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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