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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吞公款的,构成贪污罪

————徐某某、范某某等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窝赃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徐某某、范某某等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窝赃案

  被告人徐某某,男,56岁,原系河南省汝州市市长。1990年11月26日因犯贪污罪被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1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40岁,原系河南省梨园矿务局副局长、平顶山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因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于1991年4月19日被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6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肖占卿,男,32岁,原系梨园矿务局供销处副处长。1993年9月5日因贪污、窝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宗正,男,30岁,原系梨园矿务局郭庄矿工人。1993年9月5日因犯贪污、窝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秀云,女,24岁,原系梨园矿务局宣传部干部,(系徐某某之女)。1993年8月2日因犯窝赃罪被依法逮捕。
  徐某某等人贪污、受贿案,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1、1988年8月,徐某某任河南省汝州市代市长兼梨园矿务局局长期间,当时任该局副局长的范某某为讨好徐某某,于同年11月让与梨园矿务局有业务关系的安徽某厂和浙江某厂各无偿出资10万元,汇至由朱德龙个人承包经营的梨园矿务局驻甬北煤炭经销处,并由朱德龙将以上20万元取成现金,兑换成黄金以备贿赂徐某某。1989年4月10日,徐某某携妻、女由范某某陪同,外出“考察”。在“考察”期间,徐某某收受他人贿赂的金戒指6只、录像机一台、金砖8块、现金22万元。
  2、1990年5月1日,朱德龙按范某某的要求,携款17万元,到梨园矿务局,由范收款送到徐某某家交给徐妻孙叶。1991年11月16日徐某某得知朱德龙携款来到郑州,遂又向朱索取现金4万元。
  3、1989年4月中旬,范某某为徐某某购买一套红木桌椅,价值14250元。送到徐某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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