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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未设置合理的通知途径,则不能主张避风港原则免除侵权责任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上海韩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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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付费,在其网站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五张图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审理中,原告明确,其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确认被告网站已无诉争图片,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被告上海韩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不享有著作权,无诉讼主体资格。1、涉案图片并无原告署名,任何网站均可在电子原版图片上加盖自己的水印。2、案外人与原告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没有有效期的约定,故只有在该合同签订的当年即1997年原告才享有著作权,之后便不再享有,此后的著作权转让协议、著作权登记证书也均无合法依据。3、涉案图片已属于公有领域,在其他网站皆有刊登,且有各自网站的水印。4、涉案图片系风景图片,属于人类共享的自然资源,任何人都有拍摄、欣赏的权利,不为原告独家享有。二、原告之前与被告未进行过任何通知和沟通。被告的经营模式是自然人申请会员,图片全部由会员上传,被告只提供平台。被告在接到诉讼材料后去网站上核对过,但是没有搜索到与原告图片相似的图片,被告也通知了会员不要上传涉案照片。即使有相关上传行为,也是会员的行为,不是被告所为。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的相关情况
  1997年2月25日,案外人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贸易公司”)作为委托人分别与作为受托人的袁学军、褚勇、王建军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合同约定: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或工作任务)进行摄影作品创作,委托人为受托人提供工作条件;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托人所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的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底片属于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2004年2月,全景贸易公司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前者将《中国图片库》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后者。
  2009年11月19日,原告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原告对袁学军、褚勇、王建军于1998年5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8年6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摄影作品《中国图片库》,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中国图片库》光盘共10张。其中含有原告主张权利的以建筑或室外雕塑为拍摄对象的编号为qj-0110(深圳农业银行)、qj-0252(澳门金融大厦)、qj-0260(深圳建筑)、qj-0318(故宫铜鹤)、qj-0319(故宫铜龟)五张照片。
  二、被控侵权事实及诉争网站的相关情况
  我图网(http://www.ooopic.com/)由被告经营。该网站注册用户可将照片、设计稿、视频等上传至网站,供他人下载或购买。
  2013年8月13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依原告申请,进行了以下证据保全公证: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so.ooopic.com/search-%E5%9F%8E%E5%B8%82%E9%A3%8E%E5%85%89-0-0_0__0_0_38_oo_0_03.html”并回车,结果页面含有与原告主张权利的qj-0110、qj-0252、qj-0260基本相同的图片。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so.ooopic.com/search-%E5%9F%8E%E5%B8%82%E9%A3%8E%E5%85%89-0-0_0__0_0_38_oo_0_04.html”,结果页面含有与原告主张权利的qj-0318、qj-0319基本相同的图片。其中,与qj-0252基本相同的图片的下方显示“已下载1次”,其余四幅图片下方均显示“已下载0次”。原告支付公证费6,500元。
  审理中,通过上网勘验可见,被告网站“注册”页面中的《我图网注册服务协议及声明》含有以下文字:“用户申明和保证对在我图网网络平台内所提供的所有视觉作品拥有完整的合法的版权。用户视觉作品不应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名誉、隐私及其他一切违法内容。……如因视觉作品版权……等问题,给我图网及购买用户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承担完全责任。……”网站首页“更多”栏目中的“公告”中含有标题为“通知-网站上传会员”的一则公告,通知会员删除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图片,并附若干链接地址。公告左侧显示“发布于2013.9.23”。
  经上网勘验,未发现被告网站有专门的通知-删除程序或针对权利人发现侵权后如何通知被告的公告或说明,也未发现被告网站有制止重复侵权的政策或措施。被告陈述,权利人发现侵权,可通过网站底部标示的客服电话、官方微博、官方空间和网站上的“企业QQ”进行侵权举报。经勘验,客服电话、官方微博、官方空间均不处理侵权投诉。“企业QQ”中亦无处理侵权举报的设置。联系其中的“售前咨询”,被告之“不负责该块”,但转给了相关人员处理。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照片底片、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转让协议、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图片库》光盘、(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203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被告提供的网页打印件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勘验笔录等证实。
  对于被告网站是否传播过诉争照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被告否认其网站存在诉争照片,但未提供反证,在此情况下,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的内容,本院可以认定被告网站传播过诉争照片。
  对于诉争照片是否系被告网站用户上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被告所陈述的网站图片均由用户上传没有异议,亦未提供反证,本院可以认定诉争图片系用户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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