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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丁某某诈骗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丁某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刑满释放。2015年1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在上海市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徐汇区等地,多次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专门搭识未成年人,以发生案件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需向被害人借手机拍照等为由,借得被害人侯某、李某、王某、秦某、王某某、谈某、徐某的手机等财物,在让被害人原地等候时逃离。之后,丁某某将赃物销售,所得赃款挥霍殆尽。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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