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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履行理赔责任

————张某某诉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网约车事故造成第....(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诉项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乘客一脚踏上网约车,另一脚被启动的车子碾伤,保险公司以私家车改变用途、乘客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
  2016年7月8日上午,司机项某驾驶网约车在肥东县临湖路接乘客张某某。在张某某左脚踏上车,右脚还在地面的情况下,项某发动汽车并前行,碾压到张某某的右脚,致使张某某外踝骨裂。经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项某负这起事故全责。张某某受伤后先后到4家医院治疗、复查,共花费医疗费2304余元。事故车辆系项某所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合肥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张某某将项某、人保财险合肥公司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4.1万余元。
  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事故车辆系网约车,被告项某改变私家车用途,用于经营,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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