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的,构成贪污罪

————祝某某等贪污案

裁判规则

  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祝某某等贪污案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刑初字第156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5341号。
  案由:贪污案。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悦斌。
  被告人(上诉人):祝某某。2012年3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魏贵武、屈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杜连军、朱岳,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某。2011年6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秋章,北京市国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某。2012年3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志宏,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静,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及某某。2012年3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发旭、罗记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跃增;人民陪审员:姜桂梅、董淑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迹;助理审判员:林辛建、王鹏。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8日。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04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祝某某、杨某某、及某某、王某某和陈瑞琴(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恒威佳信经贸有限公司。同年3月间,在上述被告人均明知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有意承租北京万商大厦底商的情况下,由时任北京万商大厦(全民所有制企业)总经理的被告人祝某某,与时任该单位副总经理兼万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的被告人杨某某,共同利用职务便利,由杨某某代表北京万商大厦与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洽谈租赁万商大厦底商,采用先与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商定租赁价格,再由北京恒威佳信经贸有限公司同日与北京万商大厦和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承租、租赁底商合同的手段,后至2006年12月间,由及某某按祝某某安排管理北京恒威佳信经贸有限公司房租收入和支出,并不定期将所截留的本应由北京万商大厦获得的底商租赁款在上述被告人之间进行分配。
  2006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按祝某某的安排,以自己与他人共同成立的北京瑞源通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替北京恒威佳信经贸有限公司开展上述业务,并继续按祝某某安排管理北京瑞源通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租收入和支出,不定期将所截留的本应由北京万商大厦获得的底商租赁款在上述被告人之间进行分配。
  2004年至2010年10月间,上述被告人共计截留北京万商大厦底商租赁差价款人民币210余万元。2010年10月间,被告人祝某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承认上述事实,后四被告人共计向所在单位退缴部分赃款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2011年5月20日,上述四被告人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查获。
  被告辩称
  被告人祝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不清楚其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祝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且祝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能如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杨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收取的差额款不属公共财产,且起诉书认定的贪污数额事实不清,故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及某某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及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且其有自首情节,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某某不具有共同贪污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且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杨某某、及某某、王某某均系国有公司北京万商大厦管理人员。2004年2月至3月间,四被告人和陈瑞琴(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资,以被告人祝某某亲属的名义成立了北京恒威佳信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威佳信公司)。同年3月间,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复电讯公司)有意承租万商大厦裙楼一层约488平方米原“鞋服城”项目用于经营。
  时任北京万商大厦总经理的被告人祝某某与时任副总经理的被告人杨某某,共同利用职务便利,由杨某某代表北京万商大厦与中复电讯公司洽谈租赁万商大厦底商事宜,在双方商定租赁价格后,采用由恒威佳信公司同日先与北京万商大厦签订承租合同,再与中复电讯公司签订转租合同的手段,截流本应属于北京万商大厦的底商租赁款。
  被告人及某某受祝某某指派负责管理恒威佳信公司,将所截流的房屋租金收入扣除各类税款等费用后不定期分配给上述被告人,2006年12月该公司注销。200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受祝某某指派,以自己与他人共同成立的北京瑞源通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源通泰公司)接替恒威佳信公司继续开展上述业务,并受祝某某指派管理瑞源通泰公司所截流的房屋租赁款,不定期分配给上述被告人。
  另查明:2004年5月至2010年10月间,四被告人利用恒威佳信公司和瑞源通泰公司截留万商大厦底商租赁差价款共计人民币2122501.96元。其中,上述两家公司上缴国家的各类税款共计人民币657584.19元。
  2010年10月间,被告人祝某某因其他原因向单位领导承认了上述事实,后四被告人陆续向单位退缴了部分赃款。其中,祝某某退缴71500元,杨某某退缴40000元,及某某退缴71500元,王某某退缴71500元;另被告人王某某将其管理的瑞源通泰公司账户内人民币249301.96元上缴所在单位。在法院诉讼阶段,王某某亲属又退缴人民币6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瑞源通泰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217532.4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