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行为人挪用公物的变卖款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马某某挪用公款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将公物的变....(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马某某挪用公款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刑初字第238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4465号。
  2.案由: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伟。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某,男,1956年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机械设备公司钢材部副主任。2012年2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屈子英,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左坚卫,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晓涛,北京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牟芳菲;人民陪审员:王世江、褚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之愉;代理审判员:吴迪、彭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0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机械设备公司钢材部副主任,负责本单位钢材销售及应收账款清收的职务便利,挪用127万余元钢材货款用于其个人参股的北京德利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至2011年9月将该款返还。
  2.被告辩称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