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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经医院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其主观上具备传播性病罪的明知要素

————祁某某传播性病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曾到医院就....(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祁某某传播性病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南法刑字第366号。
  2.案由:祁某某故意传播性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某。因本案于1992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汇;人民陪审员:顾慧君、陈新娣。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11日。
  (二)诉辩主张
  1.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被告人祁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卖淫期间,于1992年1月8日,经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检查患有性病(尖锐湿疣),经用激光及药物治疗,尚未痊愈。被告人祁某某又于1992年3月上旬至4月2日,先后在广州市群英旅店,上海市白玉兰宾馆、永久宾馆、瞿溪路等处,向黄某、殷某、祁某(均另行处理)卖淫,非法取得卖淫费现金及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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