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案
【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34岁,黑龙江省依兰县人,原系依兰县印刷厂汽车司机,已停薪留职。1992年5月22日被逮捕。
1992年5月13日晚7许时,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东风”牌140型货车送女友谭××回家。此时汽车沿着依兰镇东顺城路自北向南行驶,路面平直无障碍,视线良好,车速较快。当车行至东顺城路102号门前时,将在路边相向正常行走的行人高山(男,25岁)、吴向东(男,31岁)王洪成(男,25岁)相继撞倒,高山当即死亡,吴向东被撞成轻伤,王洪成被撞成重伤。谭××见状对李说: “你把人撞了,你还开”李说: “不可能”,并继续驾车向前行驶,也未减速。当车驶出194.40米时,又将同向骑自行车驮着妻子、女儿的崔喜春(男,32岁)撞倒,造成重伤;崔的女儿崔博文(6岁)当即死亡;崔的妻子胡秀丽(26岁)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继续驾驶车行驶,约驶出144.84米时,又将同向骑自行车驮其女儿的崔凤(女,35岁)撞倒,连同自行车拖出几十米远,崔凤当即死亡。与此同时,还将同向正常行走的包友文(男,25岁)撞倒造成重伤。当车继续向前驶出47.86米时,与相向行驶的一辆解放牌货车相撞,李某某驾驶的货车熄火,解放牌货车被撞毁,司机王青山(男,25岁)及同车人刘淑荣被撞成轻伤。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违章驾车共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1辆解放牌汽车被撞毁报废。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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