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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许某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许某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59年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校研究生学历,原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中共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住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67号曙光公寓2幢1单元401室。2010年1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1年5月11日以(2011)浙甬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许某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6月20日以(2011)浙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受贿事实
  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担任中共浙江省萧山市委常委、萧山市副市长、杭州(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董事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书记、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和集团)董事长李某某等14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29.11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至2008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坤和集团及其子公司杭州山水人家置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取得西湖科技产业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建“和家园”项目的配套设施、代理集镇改造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十次收受坤和集团董事长李某某给予的美元842万元,并以低于市场价人民币110.67万余元的价格购买杭州山水人家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山水人家二期清水湾”房屋5套。
  2、2001年下半年至2009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杭州一方房产有限公司、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杭州天元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受让“阳光华庭”等项目股权、取得“西港新界”等项目开发权、返还土地出让金、变更用地性质、推进项目用地拆迁、购买商铺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1年下半年至2009年4月,许某某先后二十二次收受上述单位的负责人项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97.32万余元、港币1793万元、美元40万元、8万英镑、欧元1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44.64万余元的玉器、手表等贵重物品7件。
  3、2005年初至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高某甲出资设立的香港汇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取得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2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5年初,许某某指使其妻戚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曙光公寓小区门口收受高某甲送给的人民币100万元。2007年5月,许某某向高某甲索取人民币2000万元。
  4、1995年3月至2009年初,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海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龙申置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取得萧山市酿造厂等地块土地使用权、参股杭州联合银行等事项上谋取利益。1995年5月至2008年底,许某某先后十次收受上述单位的负责人许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450万元、价值人民币234.15万余元的股票、价值港币24.04万余元的手表3块及价值人民币324.24万余元的商铺1间。
  5、1999年5月至2008年初,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通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公司)、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受让浙江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杭州口腔医院股权、变更用地性质、开设杭州口腔医院西湖分院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2年初,上述公司负责人吕某某承诺送给许某某联发公司10%干股。2005年底,许某某与吕某某商定,上述干股收益为人民币2000万元,吕某某已给付许某某人民币300万元,剩余人民币1700万元因项目至案发时未最终结算而尚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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