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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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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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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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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日期
    2016.07.02
  • 施行日期
    2016.12.01
  • 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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