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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1年
4
48
刘东亮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

刘东亮

  (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任何一门学科基本概念的使用都有它的由来,并同这个学科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我们在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时,有必要对经济法概念做些历史考察。

  (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使用。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第一次提出“经济法”的概念。迄今为止,他被中国的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是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其重要的根据是他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意图的法制兰木本》中,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草案。其中有的名称就叫“分配法或经济法”。摩莱里使用“经济法”一词,虽然时间最早,但它不具有现代经济法的含义。相反,它只具有书中所揭示的特定含意,即“经济法”就是“分配法”,是按一定的标准由社会及其管理机构以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进行平均分配,禁止买卖和交换的法。他的思想主张显然带有浓厚的空想和平均主义的色彩。但由于当时是法国处在“资产阶级社会思潮最高涨的时代”[1],无产阶级也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阶级,他的企图是从自然法理论上去唤起法国那些还没有觉悟的无产者的模糊的社会愿望。即使这样,我们也可以窥见他的经济法概念中含有国家干预经济的萌芽。

  (二)蒲鲁东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政治力量》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他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在这里,蒲鲁东看到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政治法(公法)和民法(私法)调整不同经济关系的现象需要用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代替,这就是经济法。后来在他1869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中也阐述过“经济法权概念”,恩格斯在《再论蒲鲁东和住宅问题》一文中指出,“蒲鲁东在法学和哲学方面,也如在其他一切方面一样,都不过是一个涉猎者。”[2]因此,人们也不可能在他的“经济法”概念中找出现代经济法的科学含意。

  (三)赫德曼的经济法概念

  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法字典》中又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这个概念正好是在现代经济法的发源地——德国出现的。由于德国在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国家统治经济的法规大量产生,经济法理论也开始在德国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德国法学家赫德曼提出了经济法是部门法的主张。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应另设立经济法和劳动法,并使经济法成为特别的法域。还认为应同为社会法内容的一部分,但又要与传统的商法相区别。这种经济法的观点在当时德国学者中产生了争论,特别是对商法和经济法的争论较为激烈。说明经济法的产生已经不是一种理论现象,而是与国家颁布的经济法规相联系,便产生了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概念。

  综合上述简要说明,经济法概念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是在法的历史进入近——现代以后,才被人们逐步从识的。同时,经济法概念的产生,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学的产生,但它却为经济法学的产生发展提供了更为充实的资料。

  二、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经济法的产生同其他法律部门产生一样,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按照历史件下唯物主义观点,法的关系产生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当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必然要求相应的法律形式保护它的存在和发展。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成文法,首推公元前二十世纪西亚地区亚述王朝制定的《亚述法典》,其中对土地和债务等经济问题作了明文规定。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不仅明确规定了财产权、契约、债务,而且对商业、借贷、租赁、劳动力的雇用等都有规定。在古代的希腊和罗马,对奴隶制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也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公元前5世纪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国王查士丁尼逐步编纂成《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是集罗马法之大成,对所有权、役权、契约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之成为调整奴隶制社会经济关系最完备的一部成文法律。尽管这些法律产生于不同的时期,法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都有着共同的特点,即把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而不按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对象划分法律部门。为什么在奴隶社会以及随后的封建社会的法律都采用“诸法合体”呢?这主要反映了当时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结构形式,工商业经济不甚发达,在法律上没有划分部门法的必要。

  在古代法律中,唯有例外的是《罗马法》却有公法与私法之分。由于罗马奴隶制社会后期工商经济比较发达,要求用法律保护私人经济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所以,有划分出“私法”的必要,这对后来的资本主义法律产生过深远的影响。正如恩格斯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的法机关系”。“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3]

  以上说明,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不能认为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要真正从调整对象上把法律体系划分成若干部门,那只能是资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之后的事情。

  出现了资本主义因素特别是进入资本主义以后,原来“诸说合体”的形式已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出现了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而直接继承罗马“私法”诸原则的是拿破仑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它对法国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进一步承认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恩格斯说: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4]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出现了许多新的特征,以大规模投资形式组成的各种公司已成为资本主义经营的组织形式,原来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于是出现了以公司法为核心的商法,用以补充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不足。于是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商法典》。商法的独立,使资产阶级的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得到了法律上的特殊保护。按照当时的解释,《民法典》是调整私人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商法典》是调整商人间的关系和商人契约方面关系的。由于《商法典》规定的内容不甚完备,因此,在《商法典》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仍适用民法典。可见,经济法的出现,完全是由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展变化的结果。

  (二)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关系进行干预。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采取了“自由放任主义”的立场。与此相适应,在这个时期以自愿、平等为主要标志的经济法受到相应的削弱。当自资本主义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由于资本高度集中,垄断组织竞相出现,垄断资产阶级对原料和市场进行独占,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化,在现实生活中,原来的“民法”和“商法”已不能适应客观实际需要。资产阶级国家清楚地意识到无限制的自由竞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必然要影响到资本主义的发展,最终危及资产阶级统治。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统治,就必然把它的统治触角伸向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就是直接运用国家机器为他们的经济利益服务,使国家的经济干预与垄断经济的直接结合,因为“它在一定部门内是造成了垄断,因而要求国家的干涉。”[5]资本主义国家直接干预社会私人经济活动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是通过颁布各种经济法律规范,对社会的发展方向进行国家控制,从而在客观上促成了以国家干预经济为特征的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这就是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律。

  (三)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第一次世界大战。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和战争期间,垄断资产阶级为了攫取垄断利润,通过垄断市场、控制物资、抬高物价,大发横财,给国家征集战争物资造成困难局面。基于这种情况,各参战的主要国家为了集中物力、财力进行战争,国家不得不颁布相应的法律,以便战争的需要,把国民经济纳入军事化的轨道。国家对主要的物资、市场、价格、分配、消费等领域实行直接管制,使国民经济摆脱了“私人经济自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确认国家有权对私人企业进行干预的统治政策。1914年8月德国议会授权参政院在战争期间,可以发布防止损害经济的措施。先后颁布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和《确保战争时期国民粮食措施令》等14项经济法规。这些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关于调整经济的法规,既不属于“私法”又与“公法”中的行政法不同,于是德国的法学家便命名这类法规为“经济法”。这就是现代意义的“经济法”的开端,德国便成为世界上最早产生经济法的国家,称为现代经济法的发源地。

  三、西方经济法的发展状况

  (一)德国经济的发展

  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国家经济极度困难,为了挽救危机,恢复战争创伤,仍沿用过去战时经济统制,对战争主要物资实行国家管制。先后颁布了《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卡特尔规章法》和《防止滥用经济法令》等重要经济法律。这些法律确认国家有权对社会经济特别是对私人和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限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继续实行战时经济政策,又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和法律。例如,1913年颁布的《设立强制卡特尔条例》,这个条例对加速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实现国家与垄断资本的结合等起了重要作用。随后又颁布了《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冻结价格令》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时立法虽然废除了,但是国家通过经济立法直接干预国民经济的趋势却有增无减,西德政府为了加速国民经济发展,先后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例如,为防止垄断资本的高度集中,颁布了《反卡特尔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为了促进工业生产迅速发展,颁布了《稳定法》、《投资援助法》,为了强行兼并土地,加快农业生产发展,颁布了《农业法》。除此之外,还颁布了许多有关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诸如银行法、财政管理法、专利法、建筑法、服务公司法等等。据统计,联邦德国从1949年到1982年期间,就制定了两千多个经济法规,占其同期颁布的全部法规的百分之七十多。由此形成联邦德国较完备的经济法

  (二)日本经济法的发展。

  日本经济法受德国影响较大。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日本为了战争需要,曾经颁布过一些经济方面的法律。如《战时船舶管理法》、《禁止对敌贸易法》和《军需工业总动员法》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恢复和发展被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加强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控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如1949年至1955年期间,先后颁布了《工业标准化法》、《企业合理化促进法》、《煤炭合理临时措施法》等等。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为了促进日本经济高速发展,颁布了《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中小企业基本法》、《禁止垄断法》、《物价管理法》、《专利法》、《银行法》等一大批经济法律。据统计,从1945年战争结束到1984年期间,日本颁布的经济法律、法令2s2个。在1979年出版的《六法全书》中,把经济法单独列为一编,共计11章,收入重要的经济法律、法令225个。可见日本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欧洲共同体国家和美国的经济法

  欧洲共同体又称西欧共同市场。由西欧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组成的一个政治和经济集团。成员有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十二个国家。这些国家中的经济法,除德国自成体系外,其他国家只是接受了经济法的概念,也制定了许多干预国民经济的法律、法令,但未把经济法当着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美国立法中,目前还没有明确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但也制定了许多属于经济性质的法规,如《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全面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黄金法》、《存款保险法》等,都是美国政府直接应用经济法律手段干预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据统计,1981年美国共颁布56个经济法律,占全国制定法律总数的78%。

  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人垄断,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对稳定资本主义经济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有一定作用。但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实质仍然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和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四、西方经济法学简介

  (一)西德学者普遍认为经济法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法律,是“经济公法”。是关于自由竞争和国家调节相结合的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现,是通过国家制定关于社会化经济的法律,运用国家的强制手段直接干预生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从战时经济体制恢复为平时的市场经济体制,并力求解决经济生活中的自由与限制、垄断与允许某些卡特尔存在的矛盾。就是说,从整个资本主义经济来说,它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但对这种市场经济,国家也要实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包括采用指导、调节、奖励、补助和管理制相结合的多种干预措施。因此,第二次大战后,联邦德国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规。如《防止限制竞业法》、《商务法》、《有限公司法》、《破产法》、《限制卡特尔贸易法》等等。在联邦德国的影响下,西欧共同体国家认为“经济法是由那为了实现经济政策而制定的法规组成”。如法国除民、商法外,也制定了:《实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税法》、《对外贸易法》。西欧共同体市场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经济法。

  (二)日本,是当今资本主义国家中经济法规众多,把经济法单独汇集成编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法学家在介绍德国经济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学说,大致有不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的学说和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的学说两种。前者以金译良雄为代表,称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经济进行社会调节的法律”,不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把各种经济关系法都说成是经济法。后者以丹宗昭信为代表,认为经济法是“竞争秩序维护法”,“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以反垄断为核心,这一学说在日本占主导地位。在这一学说指导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为了应付战后的物资危机,恢复和振兴国民经济,在实行经济的非军事化、确立和平经济、提倡经济民主化三项原则的基础上,从五十年代开始,不断颁布了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内容的130多种经济法。日本禁止垄断法,规定了政府对私自垄断、非法地限制垄断交易和不公正的交易都要进行限制,并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专门管理。1979年日本法学界将整个日本国家的法律汇编出版了《六法全书》。其中将经济列为单独的一编,共11章,收入了225个法规。经济法学在日本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三)美国制定了许多经济法规,但没有明确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美国是最早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私有经济的国家之一,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美国经济法的特点是保护自由竞争而又积极干预对内对外的经济和贸易关系,用一系列经济法规对农业、工业、银行和税收等方面进行调整,因此,美国一般都把经济法规称为“商事法”。

  (二)苏联的经济法

  一、苏联的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苏联的经济法是十月革命胜利后,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而产生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利用法律手段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的直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社会主义生产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标志着人类开始自觉地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采取积极行动,不断克服人类在客观经济规律面前的盲目性、被运性。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它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性质根本不同,但它们都进行商品生产,都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为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因此,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仅仅依靠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各种经济关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利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利用经济法律手段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组织管理。这就需要国家制定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来调整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

  苏联的经济法产生,除上述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客观需要外,其直接原因在于:

  (一)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要求用经济法为其开辟道路。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这种所有制关系不可能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形成。无产阶级要占有和掌握生产资料,确立公有制,就必须通过暴力革命彻底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凭借政权的威力颁布法律加以确认,并在革命和经济建设中巩固和发展。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一经建立,无产阶级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经济法规,用以确认和保护业已取得并占有的生产资料,并为其巩固和继续发展开辟广阔道路。

  (二)由于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要求用经济法来提供法律保证。

  苏联的经济法既是社会主义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的直接体现,又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必然产物。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必须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的管理,采取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等相结合的措施,由国家直接领导全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并按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把执政党的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使其具有强制性、稳定性、规范性和极大的权威,从而形成分门别类的经济法规,使国家机关领导、组织管理经济做到有法可依,以达到实现国家经济计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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