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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著作权的保护及完善
《法律适用》
2011年
11
105
郑丽艳;程艳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大学
著作权法
时事新闻著作权的保护及完善

郑丽艳;程艳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大学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解释,所谓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依《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需要注意的是,新闻照片和其他有创作性独特编写的文字消息不属此列,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法学界,有学者将时事新闻定义为: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等新闻机构对最近国内外大事如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这一定义从新闻学角度讲比较符合我国新闻实际,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的解释则没有结合新闻实务的具体情况,导致时事新闻的范围常被扩大。

  一、各国对于时事新闻著作权保护的情况

  (一)将无著作权的新闻作品限制到最小范围

  日本版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每日新闻和单纯的消息报道不被视为“作品”。但是它把无著作权的新闻信息限制到最小的范围。所谓“只是传播事实的杂闻和时事报道”,是指关于人事往来、讣告、火警、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这些作品没有版权。而一般的报道、通讯、新闻照片、不属于这个范围,应作为作品加以保护。美国判例承认,原始新闻以及资讯不受著作权拘束,凡当天的新闻实质资料,基于公共政策之缘故,任由公众采用。版权保护新闻报道的表达方式—它被讲述的方式、事实被呈现的风格与方法—但不保护报道里的事实。

  (二)对无著作权的新闻作品提供其他法律保护

  1.优先权保护

  意大利著作权法101条规定:“在注明出处和不违背新闻业公共惯例的前提下,可以复制新闻报道。”但是在通讯社对其新闻公报注明有确切的发布日期和时间的情况下,他人“在实际公报发布16小时内,或在通讯社授权发布的报刊发行前,转载与广播通讯社发布的新闻公报的,应视为非法;报刊社或广播组织为营利目的系统地转载或广播的已刊载或广播的新闻报道,也在禁止之列”。在美国,一般对于新闻或新闻事实,如要转载和传播,即使这些新闻消息的传播是国家鼓励的,是对人民有益的,除非双方有协议,否则必须给原始获得新闻者20小时的优先传播权。

  2.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1918年在美联社诉国际新闻社一案中,美国法院通过了一项原则,剽窃新闻的行为适用于商业上的“不公平竞争”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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