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波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同性婚姻立法在21世纪以前是各国婚姻立法的禁区,至21世纪以后,这一现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荷兰、比利时和西班牙率先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加拿大作为对待同性恋态度最宽容的国家之一,在同性
婚姻法案通过了国会最后投票阶段之后,于2005年7月成为世界上第四个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然而,同性婚姻立法在加拿大并非一蹴而就,它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进程,有其深厚的法律背景,是加拿大宪章时代的结果,是同性恋者在其他权利获得确认的基础上,经由法院判决到立法确认、从部分省和地区立法到联邦立法这一渐进的过程。
【关键词】同性婚姻;性倾向歧视;已注册伴侣关系;平等权;类推情形
【英文摘要】Legislation on same-sex marriage was a taboo in marital legislation around the world before the 21st century. This situation has changed radically when Netherlands,Belgium and Spain have legalized same-sex marriage through national legislation. Canada,which is one of the countries that holds the most tolerant attitude toward homosexuals,became the fourth country that accepted same-sex marriage by means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in July,2005 after the bill of same-sex marriage got approved during the last period of voting in parliament. However, legislation on same-sex marriage in Canada is not accomplished by one single effort;instead,it has undergone a long and complicated historical process. With a profound legal backdrop,legislation in this respect actually is the product of Canadian Age of Charter on the basis of recognition of rights of gays and lesbians,and finally affirmed through decisions of court and the law. The process is also characterized as one progressively developed from some local legislation to federal legislation.
一 导言
同性恋及其相关问题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话题,世界上大多数宗教教义都将同性恋及其行为视为罪恶而严加禁止,西方盛行的基督教就有专门的禁令反对同性恋及其行为。在世界很多国家,同性恋被认为是引发与传播包括艾滋病在内的性疾病的罪魁祸首之一,而和艾滋病一样被视为人类的瘟疫,同性恋人群因此受到社会的歧视,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生活在社会的边缘地带。然而这一人群数量的有增无减以及社会对他们的消极态度,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同时,他们在不同国家要求权利、反对歧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又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学者们也开始从人性的角度审视他们的生存状况。在主要的西方国家如美国,同性恋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政治生活中难以回避的话题,不同政党对同性恋的态度就如同他们可能采取的经济政策一样,影响着该政党获得民意支持的程度。同属北美的加拿大是一个崇尚宗教的国家,在世界上一向表现为性格温和、政策中性,在很多方面的立场都较为保守。然而,在对待同性恋及其相关问题上,加拿大却表现出少有的激进,2005年同性婚姻立法在该国的迅速发展直至最后通过,被称为“加拿大地震”。
[1]本文拟就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侣关系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现状以及在加拿大逐步合法化这一现象进行分析,探究加拿大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律依据以及立法进程。
二 全球同性婚姻立法现状分析
同性婚姻立法是伴随同性恋问题的深入而开始的。和人类的其他法律制度一样,人类的婚姻制度并非一成不变,以美国为例,直到南北战争之后非裔美国人才获得在美国各州结婚的权利;而在异族通婚的问题上,甚至直到20世纪的1967年,美国各州才承认不同种族间的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2]和人类传统婚姻价值观念相违背的同性恋者间的婚姻问题,在上个世纪之前一直是各国婚姻立法的空白,尽管在很早以前,学术界有关人士和支持同性恋的组织便呼吁就性倾向歧视和同性伴侣关系等问题进行立法,以实现对同性恋者的必要的法律保护,其理念基于对个人基本人权的保护,即一个人无论有什么样的性倾向,都应该和其他人一样有生存、工作、受教育、平等享受诸如房屋、医疗等社会福利的权利,甚至有和异性伴侣一样以配偶身份享有财产继承的权利等等。但就同性婚姻而言,世界各国均没有立法认可,它一直是婚姻立法的一个禁区。
然而,进入21世纪之后,这一现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荷兰对婚姻关系加以扩大解释的新立法在2001年生效,这一立法将婚姻关系的主体从传统意义上的一男一女扩大到一男一女或同男同女两个人,同性婚姻享有并承担与异性婚姻相等的权利义务,包括可以领养子女。但立法也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即同性伴侣必须同居3年以上,并已经照顾该孩子1年以上,而且该孩子必须是荷兰公民。
[3] 2003年,同属欧洲的比利时也就同性婚姻问题加以立法,该法在同年生效,根据其立法,同性婚姻享有与异性婚姻一样的权利,但不得领养子女,同时在女同性婚姻关系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生育子女,他方不会自动成为该子女的母亲。
[4]西班牙是世界上第三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该国已于2005年通过立法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南非于2006年承认同性婚姻合法,而挪威与瑞典分别于2009年宣布同性婚姻合法。
[5]世界其他国家诸如美国等虽然没有通过联邦立法的形式来认可同性婚姻,但各州可能通过相关立法与司法途径承认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关系。如2003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案中,便以4 : 3的票数裁决州
宪法关于禁止同性婚姻的行为违宪,并限定立法机关在180天内修改法律。2004年,法院重申两种婚姻的平等地位,该判决在同年生效,这就意味着同性婚姻符合
宪法,该州居民可以同性登记结婚;而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哥伦比亚特区、夏威夷州、佛蒙特州则允许同性恋者通过已注册同居或已注册伴侣的方式获得类似于婚姻关系中的某些权利,而旧金山市于2004年2月12日至3月11日期间,在未经过正式立法程序的情况下向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书,共有4161对同性伴侣领取了结婚证书。
[6]英国国会在2004年通过同性恋伴侣可向官方登记的议案,但该国官员同时宣称,这种登记有别于同性婚姻。澳大利亚尽管不认同同性婚姻,但其首都地区、新南威尔士省、昆士兰省、维多利亚省和西澳大利亚省却赋予同居超过特定期限的同性恋者一些法律上的权利,如财产分配权等。诸如爱尔兰、阿根廷等国家在对待同性婚姻问题上也非常关注,这些国家中的某些省份或地区已经承认同性注册伴侣或注册同居关系。种种迹象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同性恋问题包括同性婚姻问题正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
三 加拿大同性婚姻立法概述
加拿大是世界上对待同性恋最宽容的国家之一,是第一个既没公民身份要求又没居住期要求而允许同性恋者登记结婚的国家。
[7]尤其进入21世纪以后,同性恋者的权益在该国的部分省或地区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护。到2005年5月底为止,加拿大10省3区里的8省1区已经通过地方法院裁决方式使同性婚姻合法化;
[8]而其联邦最高法院在2004年便作出裁定:同性婚姻符合
宪法,并认为根据加拿大
宪法,婚姻这一概念应该进行重新界定,同意政府把婚姻定义为“两个人的合法结合”而非“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时保护宗教团体反对同性婚姻和拒绝主持同性婚礼的权利。依据最高法院的上述裁决,加拿大已于2005年将婚姻概念重新定义,同性
婚姻法案于2005年由国会顺利投票通过,并经最高法院负责人签字得以生效。因此,加拿大在2005年以后成为了继荷兰、比利时和西班牙之后世界上第四个以联邦立法的形式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同性婚姻立法在加拿大被推上议事日程主要得益于1982年《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简称为《宪章》)的颁布,该《宪章》旨在保障个人的平等与自由权,保证个人不受歧视。作为加拿大1982年《
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章》被称为加拿大的“人权宣言”,是同性恋者争取权利的主要依据。加拿大同性婚姻立法的每一进程都和该《宪章》有关,在《宪章》颁布之前,就有国会议员提出C242法案,建议将“性倾向”明确列人《宪章》范围,该法案虽然未获通过,但《宪章》关于性别平等权方面的描述却给具有不同性倾向的人留下了争取权利的空间。这可以从《宪章》颁布后同性婚姻在加拿大立法的一系列大事记得到证明:1995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认为根据《宪章》,性倾向应该受到保护;1996年,联邦政府通过C33法案,明确将性倾向列入加拿大人权法保护范围之内;199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认为根据《宪章》,法律必须放宽对配偶的定义,认为配偶一词不光局限于婚姻或同居关系中的异性相对人,还应该包括“同性伴侣”,同性伴侣应享有与异性同居者同等的权益。2000年,联邦自由党政府主导通过C23法案,赋予同性同居者与异性同居者同等权益,尽管该法案仍然维持了传统婚姻的定义,但却在“同居关系”中包括了“同性伴侣”关系。2003年,加拿大安大略上诉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只承认异性结合的婚姻定义违反联邦宪法中的《宪章》条款,要求联邦议会限期修改婚姻定义,将“一男一女的自愿结合”修改为“两个人的自愿结合”。同年7月,加拿大司法部将同性
婚姻法案提交加拿大最高法院,以寻求立法建议。2004年,最高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同性婚姻符合
宪法,婚姻的定义必须加以修改。这一裁定将加拿大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推进了一大步,同性
婚姻法案因此进人立法程序的最后一步:由国会进行投票,一旦国会投票通过,同性婚姻立法就在加拿大联邦法律中得以确立。2005年,国会正式投票通过了该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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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性婚姻立法在加拿大的上述发展可以看出,《宪章》功不可没。同性婚姻立法体现了加拿大人在《宪章》主导下的自由与平等观,很多加拿大人都认为,该立法与其说是加拿大传统道德观沦丧的结果,还不如说是在《宪章》主导下的加拿大社会平等与自由观的体现,在《宪章》主导下,个人的平等与自由应该放到法律保护的首位。
四 加拿大同性婚姻立法进程及法源探究
同性恋在加拿大历史上已经存在了上千年,同性婚姻在加拿大也早已有之。在欧洲殖民者到来之前,同性婚姻在一些原住民部落中就已出现,这些部落的人们认为,同性恋者是兼有男人灵魂和女人灵魂的“两种灵魂”的人,是“第三种性别之人”,他们通常单独居住在部落的某个地方,相互间保持着相对持久的关系,用现代观点看,这种关系就是同性婚姻。
[10]而同性恋在欧洲一开始就不被宽容,据史料记载,欧洲第一个男同性恋者是在1292年被绑在树桩上烧死的。
[11]在欧洲历史上,由于教会法长期占统治地位,早在哥伦布来到美洲大陆前两个世纪,欧洲主要宗教就已经将同性恋视为罪恶,在欧洲殖民者来到北美之后,他们对原住民中的同性恋行为十分反感,将这些行为看成是异教徒的野蛮行径,是对上帝的不敬,并对这些“异教徒们”进行肆意掠杀,并将这些掠杀描述为上帝子民的“光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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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加拿大大部分地区曾经受过其他欧洲国家的统治,但它最终成了大英帝国的殖民地,除后来的魁北克省以外,其法律制度受英国普通法的巨大影响,独立后也一直沿用很多英国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关系的确立以及对待同性恋等方面,加拿大一直和英国法保持高度一致,殖民统治时期直接适用英国法,殖民统治之后大量移植英国法。英国在1533年亨利8世统治期间,一直由教会法庭制裁的同性恋相关行为成了英国普通法中的重罪,而根据伊丽莎白时代的法律,同性恋是“全能上帝”眼中的一种应该受到处罚的无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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