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萍
黑龙江大学
【摘要】从俄国历史上看,宗教尤其是东正教与国家政权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居间协调、解决宗教与政权之间的紧张,也记录着宗教与政权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基辅罗斯时期法律与宗教之间有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封建割据时期则体现出法律利用宗教的特性,中央集权时期呈现的是法律把宗教世俗化的倾向,帝国时期法律使宗教边缘化,苏联时期法律对宗教的保护或者限制则表现出不连贯性和不稳定性,在不同时期变换展现法律保护个人信奉宗教的自由、法律与宗教分离、法律与宗教冲突、法律限制宗教、法律禁止宗教等特点。而当代俄罗斯在处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时,彰显出法律包容接纳宗教、法律对宗教保持中立、法律与宗教对话的态度。
【关键词】法律与宗教;宗教法;东正教;宗教团体;信仰自由
【英文关键词】From the historical perspective,religion,especially the Orthodox Eastern Church,maintains a very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the state power,and law,as an important means to administration of country,mediates between them,and records their dialogue and cooperation.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俄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多民族和多宗教的国家,其政权形成、巩固和发展的历史,往往伴随着宗教的影响。其中东正教在俄罗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特定阶段,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法律与东正教的关系。本文将按照俄国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尝试梳理和描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问题。
一 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前法律对宗教的保护与限制
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前的历史,主要有基辅罗斯、封建割据时期的罗斯、中央集权时期的俄国、俄罗斯帝国这几个大的分期。法律与宗教在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往往被作为国家治理的两种并行手段,只不过其运用的主次关系在不同的背景下彼此消涨。俄国学者C. H.布尔加科夫就曾指出:“教会在自己存在的不同时代,与国家有不同的关系。”
[1]这其中也蕴含了教会与法律之间的动态关系。
(一)基辅罗斯时期:法律与宗教的双向互动
公元8至9世纪,东斯拉夫人的许多部落联盟逐渐发展成国家,史称公国,其中较大的公国是位于第聂伯河中游的基辅公国和位于北部的诺夫哥罗德公国。传说诺夫哥罗德的王公奥列格于公元882年南下征服了基辅公国,并在此建都,建立了基辅罗斯国家。在公元11世纪以前,基辅罗斯社会中主要盛行多神教。
这一时期,一方面宗教对于法律,从思想到制度体系方面都起到渊源作用,“东正教的思想体系成为古罗斯法律的渊源,宗教理论和观念是基辅罗斯法律形成的重要和基础因素,……在宗教作用下罗斯时期法律思维和立法活动得到发展;”
[2]另一方面也直接呈现出法律对于宗教的利用这一特征。有俄罗斯学者指出,宗教思想对古罗斯法律发展具有三方面影响或功能:一是选择性功能,即能够帮助人们根据其自身特点在大量国外法律形式中选择和取舍最符合自己的形式,基辅罗斯大公就在东正教的影响下选择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观念。二是结构性功能,即在宗教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孕育出新的法律原则、规范和标准,虽然在形式上它们是抽象的建议、假说、模型和解释等,但在实质上可以对立法者发挥作用。基辅罗斯时期,宗教神学理论解释者的经验和宗教权威者的印证,都被奉为法律解释的典范。三是思想形成功能,即通过东正教的教化功能实现对法律的影响作用,东正教信仰已深深地注入基辅大公们的法律意识之中,并逐渐融入新法律之中。
[3]
公元988年,弗拉基米尔大公通过施行“罗斯洗礼”,将基督教(东正教)
[4]确立为国教。“改革的目的是克服多神教纷乱无序的状态,通过规范化、一体化使其成为统一的国教,以适应中央集权的需要。”
[5]到公元11世纪中期,基辅罗斯开始解体。至11世纪末期,东正教已经传播到罗斯国家全境。但是,东正教取代多神教并非一蹴而就,多神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有其存在的生命力,“在几个世纪的时间里这一新的宗教仅在表面上赢得了民众,在真正的信仰和日常生活中,他们仍然顽固地坚持异教信仰,把许多古老的迷信并入了基督教。”
[6]这一时期,随着东正教地位的逐渐稳固,教会开始为美化和神化王权做出贡献,主要体现为支持基辅大公的统治地位。作为回馈,王公们会赏赐给教会“许多财产、领地、庄园、权力、自由、贡赋和什一税”。
[7]
这一时期出现了作为俄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的《罗斯法典》,
[8]这是一部法令条例的汇编。而当时对政教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各王公制定和颁布的教会条例和法令之中。这些条例和法令的内容主要是说明国家和教会之间的关系,确立僧侣的地位,明确教会法庭的管辖权。当时,“擅自解除婚姻关系、诱拐妇女、盗窃教会财产以及其他违反教规等犯罪,均属教会法院管辖。”
[9]在前述条例中,构成《罗斯法典》主体部分且影响较大的有两个,一是《圣弗拉基米尔法典》;二是《智者雅罗斯拉夫法典》。《圣弗拉基米尔法典》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规定了王公对教会的物质支持;第二部分规定了教会法庭的职权范围,特别是主教负责审理的犯罪类型;第三部分是教会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
[10]而《智者雅罗斯拉夫法典》则明确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一种是违反教会法规的犯罪;一种是世俗犯罪。这成为该法典的重要特色,也体现出当时运用政权与教会这两种途径治理国家与社会的基本思路。
基辅罗斯时期法律与宗教之间呈现双向和谐互动关系,这一时期由于国家和教会都处在形成阶段,彼此之间的关系谨慎而和谐:就国家而言注重保护教会的生存和发展,就教会而言有意识地协助国家教化公民。追求秩序和稳定成为这个阶段的主要目标。但这种状态为蒙古鞑靼人的统治所中断。1223年蒙古军队占领基辅,征服了罗斯国家的大部分领土,进而展开了近两个半世纪的统治。
(二)封建割据和中央集权时期:法律利用宗教和法律对宗教的世俗化
在蒙古鞑靼人占领罗斯后,东正教会的地位和作用以14世纪初期莫斯科公国的兴起壮大为界,经历了前后两种不同的境遇。
第一,在14世纪初期莫斯科公国兴起前的阶段,蒙古鞑靼人对东正教会的政策是一个曲线变化的过程,由肉体毁灭、财产掠夺,发展到保护东正教会的特殊地位,再到取消赋予东正教会的特权。蒙古鞑靼人占领罗斯之初,东正教会遭受了灭顶之灾,“男女修道士被用剑杀死,用箭射死和用火烧死”,
[11]“大主教彼得被蒙古人赶出罗斯”。
[12]到13世纪50年代后,蒙古政权开始认识到东正教对稳固其统治的积极作用,颁布了一系列有助于恢复发展教会的法令,1259年蒙古政权免除了“修士大司祭、修道院长、神甫、修道士、唱诗僧和所有其他神职人员”的赋税;1267年蒙古可汗向教会颁布特许状,“僧侣免纳贡赋,教会的各种不动产—‘土地、水域、园囿、葡萄园、磨房、避寒和避暑的胜地—宣布一律不得侵犯’。此前已有侵犯者,应立即返还。”
[13]蒙古政权宽容的宗教政策,使“罗斯教会获得了大量财产,当罗斯国家陷入危难时,这笔财产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14]同时,这一时期教会还新建了180座修道院,绝大多数修道院都获得了贸易免税的特权。至14世纪初期,蒙古乌兹别克汗统治时期,开始改变对待东正教的态度,逐渐免除了曾给予东正教会的特权。这一宗教政策的改变,也直接导致东正教会与蒙古政权的分离,并为此后东正教会与莫斯科公国的结盟奠定了基础。
第二,在14世纪初莫斯科公国兴起及其后的阶段,大诺夫哥罗德公国、莫斯科公国、普斯科夫公国等积蓄力量壮大发展。莫斯科公国的王公们开始利用东正教会反抗蒙古政权统治,最终在15世纪末期,由莫斯科大公国在蒙古统治的衰落期通过几次重大战役,击败鞑靼军队,占领了今天俄罗斯领域内的大片土地。在此期间,东正教会与莫斯科诸公国结盟并相互利用,东正教会自身也同时获得重大发展。在政治上,教会必须拥护王公、支持王权,与他们结合在一起,治理各小公国,统治人民;在经济上,王公、贵族、领主、富商都给予教会以物质利益,把本公国最肥沃的土地赐给教会,甚至给主教以权力直接盘剥劳动人民;在思想上,王公们需要教会歌颂、赞美自己,借以巩固自己的王权地位。
[15]这一时期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可以称为是“政教集中制”,即“国家承认教会法是自己的内在指南,教会也认为自己有义务服从国家。”
[16]由于俄国封建割据时期,“立法的基础是习惯法,因而具有传统和保守的性质。这一时期立法的宗旨仅为编撰已有的法规或惯例和维护已存的秩序,而不是为新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创造条件。”
[17]所以本文在梳理其宗教法律规范时,成文依据并不充足。
综上可见,这一时期,无论是蒙古鞑靼人统治时期对待宗教的态度,还是其统治后期莫斯科公国兴起之时,政权对宗教的利用态度非常鲜明。蒙古鞑靼人对宗教的控制和利用的目的在于稳固政权和使其统治合法化;莫斯科公国时期东正教会努力与政权结盟,形成互惠利用关系,以求得东正教的复兴,并形成对蒙古政权的对抗力量。
伊凡四世统治时期(1533-1584),于1547年开始采用“沙皇”称号,进入中央集权时期,并加强了皇权对教会权力的控制。1550年伊凡四世组织召开了缙绅会议,
[18]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全国各级城市的代表。在会上,他“呼吁教会的最高人士和以他为代表的全部领土帮助他建立国家的秩序和法制”,
[19]他命令把全国各地的不同法律统一起来编纂成《1550年律书》。这部法律又称“沙皇律书”,因总共有100个条文,又被称为“百条律书”:一是规定了中央法院的组织和管辖权;二是明确了地方法院的管辖权;三是规定了有关司法和诉讼方面的内容;四是补充条款,规定了侵犯波雅尔杜马(也称大贵族杜马)和普通贵族的财产、生命和名誉的行为应受严厉的处罚。次年,伊凡四世为了建立宗教管理机构和整顿人民群众的宗教道德生活,在莫斯科主持召开了“百条宗教令会议”,这次会议的决议形成了1551年的《百条宗教令》。这是一部教会律书,它仿照“百条律书”也由100条组成。主要规定了东正教教会制度、教会纪律、教会司法、宗教生活和宗教风俗等,也对与教会有关的国家法律,如民法、
刑法、婚姻家庭和诉讼法做了规定。
[20]《百条宗教令》作为一部宗教法典,确实有其独到之处,一方面,它反映了俄国东正教会相对于君士坦丁堡基督教会的独立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沙皇对东正教会事务的干涉,沙皇政权凌驾于教会之上。因此,俄国东正教会认为这次宗教会议具有反动性质,是有一定道理的。
[21]在1580年召开的宗教会议上,鉴于各地修道院经年累积了丰厚的财产,已经变成了经济组织这一现实,伊凡四世再次做出决定,禁止向修道院捐赠世袭领地来追荐亡灵,并规定用捐赠钱款来代替,而且还完全禁止教会个人和机构购买土地和接受土地抵押。但是,由于此后国内的政局混乱,这项法令并未得到实际实施。
前述“禁止教会购买土地”的限制性内容,在后来罗曼诺夫王朝时期的阿列克谢·米哈伊洛维奇统治时的立法中得以恢复,并通过法典的形式确认。《1649年会典》第42条规定:“牧首、都主教、大主教和主教以及修道院均不得购买任何人的祖遗、封赏和购买的领地,也不得收作抵押,不得私人占有,也不得将任何一份地产收作永久的礼物。”
[22]对教会财产权的限制,成为从根基上削弱教会地位的一项重要措施。另外值得注意的一项内容就是,在该法典中关于刑事犯罪的种类增加了“侵犯教会罪”。“侵犯教会罪”主要包括四种行为:第一,渎神行为,一般处以焚刑;第二,用暴力或欺骗手段使他人信奉伊斯兰教,处以焚刑;第三,故意停止礼拜,处以死刑;第四,在礼拜时发表猥亵的言论,处以鞭笞刑。
[23]实际上,该法典无论是对教会财产的限制还是对教会尊严的保护,都服务于一个目的,即维护沙皇君主的统治,“国家禁止个人依附于私人也不是为了保护他的人权和公民权,而是为了保障自己有士兵和纳税人。”
[24]
故而,中央集权时期俄国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体现出法律把宗教世俗化的倾向。“不光国家依靠东正教会,东正教会也反过来依赖国家”。
[25]这种模式容易发生的情况是,宗教中如有某些内容质疑及挑战统治者的权威,世俗统治者就会利用法律赋予他的强大世俗权力去管辖那些应由宗教管辖的事项,以达到某个人的目的。前述《百条宗教令》和《1649年会典》的制定背景和内容,无疑吻合了这一适应条件,也显现出这一时期法律与宗教关系的特殊性。
(三)俄罗斯帝国时期:法律对宗教的边缘化
彼得大帝时期对俄国的政治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其中也包括教会改革。1718年彼得委托菲奥凡·普罗科波维奇制定了一部宗教法。1720年,这部法典经彼得大帝自己亲自修改后,以“宗教章程”(Духовный регламент)之名实施。该法典决定了俄罗斯东正教会的命运至少两百年。彼得大帝对教会进行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
[26]第一,取消牧首制,建立了由12名主教组成的宗教部,后来改名为“圣主教公会”。有关教会事务的管理都归属于宗教部,该部门的最高职位是总监,由沙皇任命,总监的实际身份是国家官员,并非宗教领袖。这就使教会完全置于国家的统治之下。第二,教会以前享受的各种免税优惠政策全部被取消,教会和修道院的领地和其他世俗领地一样,要交纳国家规定的各种赋税。这就使国库有了丰厚的收入。第三,强制神职人员承担世俗义务,充当政府的耳目。1722年彼得大帝发布命令,要求神甫将忏悔时交代的刑事犯罪问题向政府报告,神职人员有义务监督分裂派信徒、流浪的修道士和教士,监督迷信的流行,监督居民的通信。这样,国家政权彻底地控制了人民的思想,破坏了神职人员和教民之间一直存在的相互信任和谐的关系。
彼得大帝的教会改革引起了一系列后果。对此,尼科林评价说:“彼得一世的改革不但给教会与国家关系的发展指定了原则上新的方向,而且努力赋予教会在俄罗斯民族生活当中的新的功能。按照这种改革,教会应该成为国家的一个机构,它应该以这个身份去面对人民,不但要从道德信念出发对人民进行训导,而且还要发布具有法律义务的公文,国家法律将协助强行惩罚不执行这些义务的人。……改革的结果是,教会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人民的教育者的能力,不能自由地回应人民生活中的各种需求。”
[27]
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在国家与教会关系领域里采取的最重要措施就是对教会财产的国有化。1762年11月29日,叶卡捷琳娜二世命令成立一个委员会,“专门评估教会领地的实际收入,并将这些收入与世俗地主的收入进行对比”。 1764年2月26日发布敕令,取消教会机构以前拥有的地产。
[28]此外,叶卡捷琳娜二世还第一次放松了对旧礼教派的教徒、新教教徒等宗教的约束,宣布宗教信仰自由。
[29]因此,立法上对宗教的严厉限制,导致“修道院数量由1762年的1072座减少到1764年的452座,相应地,出家修道的人数由12444人减少到5105人。”
[30]
尼古拉一世时期,从1826年起任用斯佩兰斯基进行国家的立法和改革工作。首先,斯佩兰斯基将1649年以来俄国最高权力机关出台的法律条文搜集起来,大约有3. 1万件,按照时间顺序,编辑成45卷,取名《俄罗斯帝国法律大全》,于1832年出版。斯佩兰斯基在这些法律条文中选出有实际意义的条款,最终形成15卷的《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于1833年出版。其次,将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编入第1、3、4、8、14、15卷里,这些法律涉及神职人员的薪水、奖励、教会财产、白神品和黑神品(修道士)的权利、宗教犯罪问题等。同时,“国家以东正教保卫者的身份立法,赋予东正教徒以特权和优惠政策。同时对其他不同信徒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比如,他们不能销售圣像、十字架等基督教崇拜物品。”
[31]
可见,在俄罗斯帝国时期,教会是国家机构,信奉某种宗教是俄罗斯帝国每个臣民的义务,传播唯物主义观点和进行反宗教的宣传是被禁止的。“国家从立法上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神父的地位实际上相当于官员。有国家开办的特别学校(神学院)培训东正教的神职人员。”
[32]学校当局督促学生去教堂做礼拜,履行宗教仪式。高等院校也强制教授宗教。帝国的法律还禁止不同宗教信仰之间通婚,从而引起了人民之间的民族与宗教纠纷。
综观俄罗斯帝国时期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法律把宗教边沿化”。这种关系的主要特点是:宗教权威继续被削弱,强调个性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法律能够获得民众越来越多的支持,原为宗教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将会被法律所替代,法律不需要依赖任何宗教资源以获得权威和民众的认受地位。
[33]而在彼得大帝统治时期,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由此前注重法律对宗教的保护转为对宗教的限制,彼得大帝通过颁布取消牧首制、取消给予教会免税优惠等法令,逐渐把教会边沿化,法律不再需要依靠教会来获得权威和合法地位。“教会完全被其统治,像政府手下的一部,管理人民良心的巡警似的。”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