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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一起查"视阈下行贿罪规范量刑实证研究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8-71
王刚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南京 211815)
我国司法实践中行贿罪处罚过轻的现状,不符合贿赂犯罪的生成规律,不利于一体化推进反腐败政策.为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决策部署,加大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作出修改.此次修法的前提、目的和内容都以量刑为中心,未来行贿罪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聚集在量刑领域.然而,分析495份行贿案件判决书得出的结论是,量刑不规范是导致量刑过轻的主要原因.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法定刑的调整增加了量刑难度,对情节性质的改变降低了处罚强度,既无法解决已有的问题,又衍生出一些新问题.反思立法和司法中的新老问题,实现修法目的的路径是完善量刑规范和规范量刑活动.一方面,应当降低行贿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以缩小其与受贿罪数额处罚标准的差距,删除司法解释规定的加重情节以避免刑法规范冲突.另一方面,通过量化行贿罪的数额处罚标准、准确认定与规范适用量刑情节、合理处理从宽量刑情节并存问题,促进行贿罪量刑规范化.经由以上路径,确保依法、严厉惩治行贿罪,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
受贿行贿一起查        行贿罪        量刑标准        量刑情节        量刑规范化
Joint investigation into the acceptance of bribes and bribery        Bribery        Sentencing standards        Sentencing circumstances        Standardization of sente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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