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当前人工智能生成物多以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表现,文化多样性不失为一种论证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逻辑视角.文化多样性不仅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更是著作权法内权利保护与公共领域机制共生的逻辑必然,它们分别从产权激励与资源支持两方面推动了职业作者与社会大众的创作活动,并实现了作品样态的多样化.但以DeepSeek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即便输入提示词也几乎依靠机器本身产出的生成物,因存在单一化、普遍化和同质化的问题,它们不仅无法实现文化创新,也难以形成具有人文精神的作品,对其的保护更不能促发有效的创作激励,容易陷入文化多样性的危机.因此,输入提示词的行为更接近于"劳动/创造二分"中的劳动,其生成物更应归入公共领域之范畴.因此,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适用于有人类深度参与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中,如此才能激励人类利用人工智能创作出更多具有文化意义的作品,以充沛人类文化的表现形式和样态,进而推进文化多样性价值的实现.
人工智能生成物 文化多样性 著作权保护 建设性反思
AI-generated objects cultural diversity copyright protection constructive rethin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