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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治理范式:转型、挑战与愿景
《知识产权》
2025年
6
3-18
杨静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话语制度主义为知识产权治理范式及其转型的检视研究提供了理论视野、解释功能和方法论意蕴.建立知识产权治理范式分析的三维框架,以观念、话语及制度为点位的考察表明,中国知识产权治理经历了显著的范式转型,从防御主义的应对范式转为进取主义的强国范式,整个社会已经形成一种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势".当前中国知识产权进取主义治理范式,是一种积极国家形态的,由知识产权战略资源观、严保护话语以及双重构造的制度体系所搭建的系统结构,具有浓厚的知识产权公共管制关系色彩,是内生性、自主性的技术追赶组织形式和法律保障形式的创新,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还存在不相适应之处,并承压美国"破坏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的无端攻讦及其知识产权"规锁"的结构性压力.有必要以共治主义的范式优化回应现实需求,并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供给一种能够同西方交流互鉴的高效国家形态的中国之治示范样本.
知识产权治理范式        话语制度主义        防御主义        进取主义        共治主义
intellectual property governance paradigm        discursive institutionalism        defensive approach        aggressive approach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编者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完善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本刊聚焦全球治理、数据产权、游戏版权等前沿议题,组织专家学者围绕中国知识产权治理话语制度主义解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内在逻辑与实现路径、数据权益类型化保护与制度衔接、公开数据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与限度、数据财产权体系构建、电子游戏规则版权保护形式、国际投资仲裁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适用与完善等展开深入研究,以期为知识产权制度应对数字时代挑战,推动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贡献智识,助力构建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生态。   中国知识产权治理范式:转型、挑战与愿景   杨静   内容提要:话语制度主义为知识产权治理范式及其转型的检视研究提供了理论视野、解释功能和方法论意蕴。建立知识产权治理范式分析的三维框架,以观念、话语及制度为点位的考察表明,中国知识产权治理经历了显著的范式转型,从防御主义的应对范式转为进取主义的强国范式,整个社会已经形成一种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势”。当前中国知识产权进取主义治理范式,是一种积极国家形态的,由知识产权战略资源观、严保护话语以及双重构造的制度体系所搭建的系统结构,具有浓厚的知识产权公共管制关系色彩,是内生性、自主性的技术追赶组织形式和法律保障形式的创新,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还存在不相适应之处,并承压美国“破坏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的无端攻讦及其知识产权“规锁”的结构性压力。有必要以共治主义的范式优化回应现实需求,并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供给一种能够同西方交流互鉴的高效国家形态的中国之治示范样本。   关键词:知识产权治理范式;话语制度主义;防御主义;进取主义;共治主义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中国经历了显著的知识产权政策抉择的跃迁、治理方式的进阶以及身份偏好的转换。制度建设、运转的初期,知识产权工作辅助服务于国家引进外资和技术、加入世界贸易体系的核心目标;2008年后,战略资源化的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和地方党政中心工作之一;2018年以来,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中枢环节、国家安全体系的关键支点和大国竞争博弈的核心议题,跻身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安排与重要部署中。   中国知识产权治理的阶段性转换是一个显著现象,学界对此进行了阶段划分、状态描述以及动因分析,认为其历经“被动接受—能动转化—主动参与治理”[1],由“倒逼”到自主[2],从知识产权怀疑主义到技术民族主义[3],从被动追随者到积极倡导者[4];发展阶段呈现“知识产权弱国→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强国”[5],从“管理”到“治理”[6];内生诉求和外部压力交织下,“从无到有”“从有到大”“从大到强”等[7]。关于知识产权治理,邵科(2021)[8]杨静(2023)[9]分别从理念力量及话语建构角度进行研讨;马一德(2019)认为知识产权治理是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和组织管理体制的统一,分析了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的变迁;[10]董涛(2022)提出知识产权治理是围绕特定客体的生产、分配、消费关系展开的规范与管理活动。[11]易继明(2024)认为中国知识产权治理范式发生了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型[12],但未对知识产权治理范式进行阐释。总体而言,现有成果未在整体层面形成中国知识产权治理模式的统合分析,也未上升至“范式”的系统观察和经验抽象的理论路径研讨层面。   “范式”是美国科学哲学家库恩提出的有关理论、方法和标准的经典术语,被广泛使用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基于“范式”以及“范式转换”的认识论的分析视角,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研究有助于对国家知识产权治理作出更为深入和根本化的解释,有助于为知识产权治理方式转变的理论抽象和因果机制分析提供解释框架和前瞻性预测,知识产权治理范式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与实践研讨中值得深入关注的问题。由“知识产权弱国”向“知识产权大国”晋级的轨迹,因何而来?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进发的征程中,何以可为?本文基于话语制度主义理论,提出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的“观念一话语一制度”三维分析框架,用以对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研究提供具有穿透力的理论解释,提供清晰、具象的观测点位以及互相关联的观测平台,关注有着历史因素和自身特点的中国知识产权治理结构的形成,描述和解释知识产权治理范式转型的发生逻辑及其过程,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知识产权治理的基本经验和总体特征,研究现实挑战,提出未来愿景。   一、观念、话语与制度:知识产权治理范式分析的三维框架   范式是基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过滤而提炼出的总体式样和基本模式。[13]目前,学界关于知识产权治理范式(intellectual property governance paradigm)没有明确的定义,也缺乏度量的指标。有学者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式”表述为“相关成功做法”。[14]话语制度主义(discursive institutionalism)作为新制度主义的新兴流派,以观念和话语为节点解释制度的存续和变迁,以建构论的方式将观念与话语相关联,并以此解释结构性变革的动态机制,将能动性考量纳入制度变迁之中,将新观念的形成同场域中的利益价值关系变动相联系,通过关注观念和话语的解释力矫正以往制度研究由于强调均衡状态而导致的静态化分析倾向[15],为政治学、公共行政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指导。话语制度主义的基本概念、分析方法和理论逻辑,在实质上演绎了一种分析的治理哲学[16],正适宜透视治理结构及其变迁,是解释知识产权治理范式及其转换的一种重要路径。   本文汲取话语制度主义的理论资源,将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界定为由知识产权治理观念、话语和制度组成的有层次结构的知识产权治理模式,其体现为知识产权价值观念的思维认知、话语叙事的符号表征,以及制度规则的作用常态。本文建立知识产权治理范式分析框架(见图1),以观念、话语和制度为支点和坐标,形成知识产权治理范式观测系统,并通过分析观念转换、话语流变、制度嬗变及三者之间的互动,呈现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结构性变革的动态机制。相对于静态和单一点位的制度考察、话语分析或者理念框定,基于话语制度主义的知识产权治理范式分析框架具有全方位、立体化、清晰性、动态性等优势,从而更具有解释性和说服力。作为知识产权治理范式这一抽象结构的具象呈现和标识性内容,观念、话语与制度等每一维度均有着深入的可研性和广阔的探索空间,也有助于丰富这一分析框架的应用和深入研讨。   250601_1.jpg   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的三维分析框架包括外环和内部两个层次。内部以知识产权治理范式为中心,展现观念、话语和制度对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的作用机制。外环显示知识产权治理的观念、话语和制度三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   三维框架的内部层面,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结构由观念映射机制、话语嵌套机制以及制度支撑机制的共同作用而形成,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结构对观念、话语和制度则具有反馈效应和上层统领作用。观念是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结构形成的内生动因、逻辑起点以及核心部分,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结构的缘起与形成来自于观念性诉求,主观性的知识产权观念立场与价值选择决定着、映射于国家行为体知识产权治理结构模式的目标设定、功能建造以及强度选择。话语是以交谈、对话、叙事、论证为外在表现形式的书面及口头的诸多沟通方式,具有建造社会实体的“行事”能力,是知识产权治理范式形成的手段路径。行为体以知识的生产、观念的传播形成话语生产与统治的嵌套,通过知识介入与规训、权力运作与博弈支持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系统的形成。制度建造、固定知识产权治理的框架与机制,是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的基本支撑、治理手段和外在体现的基础设施,安排着知识产权治理相关的资源配置、利益分配和责任设定。根据诺思(North)的观点,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构造了政治、社会或经济领域里交换的激励,制度将过去、现在与未来连接在一起,提供基本的结构,创造秩序并减少交换中的不确定性,提供预期。[17]稳定的制度安排塑造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诱导了相应的微观行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国家治理的轨迹、抉择和后果。[18]知识产权治理范式是知识产权制度施行和实现的效果,是制度的作用常态,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创设和更替是知识产权治理范式转换的表征和手段。   三维框架的外环层面,观念关涉知识产权利益和价值的认知建构及重构,观念的塑造是话语生产的前提条件,观念寓于话语之中,以话语的方式外显,经由话语得以沟通。话语呈现、传递观念,是观念的实质性内容。在话语实践中,行动者的互动触发制度建构,观念与话语螺旋式互促,以制度的名义构筑起知识产权治理的场域,制度规约着话语的规则,配置着话语的空间。制度演进与观念密切相关,观念预设、型构制度供给,制度创造了知识产权价值判断的基本条件,提供感知的原初载体,引入特定的伦理考量和指南,为观念的生长提供手段和路径。总之,知识产权治理范式构成的观念、话语和制度等三要素之间存在紧密关联:观念是内核性逻辑,处于核心位置,规定并构成性地影响着知识产权治理结构的形式,决定知识产权治理变迁的方向;话语表达和制度规范属于工具性范畴,支持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的价值逻辑的实现。   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的确立是通过话语将知识产权观念因素导入制度结构的结果,观念、话语与制度等要素的变化会引发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的转型以及秩序的变迁,其中观念的变化是范式转型的首要因素。范式的框架及共识力量会通过结构的修补将要素的变化规制在一个可接受、可容纳的范围和程序之中,从而保持范式的相对稳定性、范式转型的相对连续性和渐进性。当行动者的观念偏好促成话语力量的累积,新观念的引入使既往的制度话语机制失衡,现行范式无法继续为知识产权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时,将引发范式结构的更替,进而开启新一轮知识产权范式的建构、维系、加固和变迁的进程。   二、从防御主义到进取主义:中国知识产权治理范式转型   本部分基于知识产权治理范式分析的三维框架,对中国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的观念、话语与制度展开分析,探究以观念转换、话语流变及制度嬗变为表征的范式转型。同时,借鉴反贫困战略中的政府干预理论,按照知识产权治理中的国家干预情况,将知识产权治理范式的总体形态分为高效国家、积极国家、发展型国家、消极国家和无为国家五种类型。[19]改革开放以来,以2008年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分界点,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呈现从被动应对治理的知识产权防御主义到主动强化保护的知识产权进取主义的范式转型轨迹,从发展型国家形态转为积极国家形态。   (一)知识产权观念转换:从交易对价到战略资源   话语制度主义认为,客观利益和观念须臾不可分离;所有利益都是观念,观念构成了利益的内容,观念都是“基于利益的观念”。[20]一个可以有效改变社会的制度,在确立的进程中,需要回应“是什么”“是否是有益的”(实证性命题,positive)和“应当是什么”(规范性命题,normative)的追问。[21]知识产权治理观念承载着决策者经济理性的计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知识产权的观念认知经历了从“交易对价”到“战略资源”的谱系与定位的改变。   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并不存在知识产权治理的内生需求,但急需引进资金和技术发展经济。此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相继颁布实施,明确将知识产权纳入私权范畴加以保护,技术市场基本法治保障得以建立。“为了能够以我们能够承受的价格引进技术建立了在技术市场中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专利制度。而这一制度又恰恰符合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大方向。”[22]以承认智力成果的商品属性为标志,知识产权治理在中国的兴起,是“观念形态上的一个根本性跨越”[23],是“交易对价”观念下,服从于国家对外开放、发展经济的战略需求的务实之举。2000年至2001年《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修改则主要是为了对标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对价”思维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创设初期及运转中期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流观念,交易对价观以防御心态看待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基本人权代价,或者社会公众学习权、教育权、信息自由权的成本[24]等。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综合国力的迅速上升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生需求,改变了中国在知识产权治理领域的利益与偏好,知识产权观念发生显著转换。政府层面,高层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在摆脱资源耗费型发展模式,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层面,海尔等先驱企业率先觉醒,认识到拥有知识产权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政社合意下,曾经作为“交易对价”和国际贸易谈判筹码的知识产权开始被视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25]。知识产权从“成本”“代价”变为“资源”“刚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直接挂钩,是维系国家经济安全、文化主权和科技发展主动权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工具是新型举国创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知识产权观念的转换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国际层面,以《TRIPS协定》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下隐性内化与刚性约束的结合,潜移默化形塑着国家行为主体的理念。外部层面,美国、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示范效应,促使后发国家因循知识产权政治经济学的“进入者”逻辑,初期通过知识产权弱保护完成技术积累,进入技术引领者行列后施行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获取技术租金。内部层面,崛起的中国亟需突破价值链“低端锁定”困局,摆脱依附式发展模式,“由大及强”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攀升,知识产权制度工具的加持与激励不可或缺。总之,国际规约、他者示范以及自我驱动的实质压迫性和现实利导性促成了中国在工具化和实用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观念的更新。   (二)知识产权话语流变:从“阶段适应”到“严大快同”   伴随着观念内核的转换,中国知识产权治理的关键词从“阶段适应”变为“严大快同”,经历了静水流深的话语流变。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初期,处于被动接受、靠拢接轨的应对情势,快进式制定的知识产权规范既缺乏文化精神内核,也不具备实施的社会、经济、技术等物质条件基础,外来的知识产权权利话语并未实现与本土现实社会的有效联结。“对价”思维下,“保护知识产权”更多的是一种应对西方的修辞,带有某种言不由衷,知识产权立法水平与执法水平不相匹配。“阶段适应”是这一时期中国知识产权治理的典型表述,例如2005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说明“按照国情确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26]学界研究也持相似的观点,如“中国需要游走在TRIPS协定外生给定的发展路径的边缘,尽力选择与其自身内生化的发展路径相切的交汇点”。[27]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后,中国知识产权治理转为战略主动态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为政治行动。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前所未有的力度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的全面提升,提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要求。“严大快同”是中国知识产权进取主义范式的话语彰显,从程度、格局、效率、公平等角度出发,系统搭建了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符号表征体系。从“阶段适应”到“严大快同”,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关键词的转换,不仅是话语的流变,也具有“词语置换”的语境意义,折射出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治理的观念转换和措施升级场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决策主张,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权力话语形态和行动实践纲领。   “自主创新”的自强需求,“国家安全”的技术忧虑,“知识产权强国”的身份偏好是促变中国知识产权话语的现实场域。   2007年党的十七大召开后,“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正式成为国家发展方式的战略选择[28],“自主创新”理念逐步清晰地进入了中国政治视野中,造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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