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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AI的不可解释性及其法治应对
《法治研究》
2025年
2
42-53
金龙君
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省"八八战略"创新发展研究院
不可解释性应是生成式AI的固有特性,可解释性是其治理导向.传统内置型和事后型可解释性方法应用于生成式AI只作为技术手段且有局限,在不可解释性应对上,应重视生成式AI不可解释性易引发风险的法治防范."全责任式"的法律治理是负责任创新导向下的法律责任因应,聚焦于科技创新研发到产品生产、使用及维护等链条式的全生命周期上的法律责任方案,在因应体系上,可通过国家法固化创新伦理责任、上市服务责任、使用规范责任、行政管理责任和全程监督责任,同时兼顾技术上的可解释性探索,促使技术主体尽最大可能降低技术的可解释性难题,综合形成"全责任式"法律治理体系,保障生成式AI透明度.
生成式AI        不可解释性        全责任式        法律治理
generative AI        uninterpretability        comprehensive responsibility        government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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