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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电子证据排除
《清华法学》
2025年
3
74-88
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覆盖电子证据的排除情形?否定论为学术界的普遍观点,但所持的形式解释显得偏狭,应当被提升为实质解释.以此管窥实务,国际上的制度和实践共识是将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采取一体排除的融合论;中国实践呈现同国际做法的立场暗合,且具有电子证据"衍—数—取"主干体系及枝蔓体系排除等内生特色.我国可以据此设计认识框架,选择以电子证据"取证主体、程序、形式不合法"要素为输入轴、以"违法导致问题不可救济"要素为联动轴、以"电子证据主干及枝蔓体系被排除"要素为输出轴,构建蕴含分步骤、实效性排除非法电子证据之精髓的基本原理.其基础样态可概括为"'主体、程序、形式违法'→'问题不可救济'→'电子证据被一体排除'"的逻辑公式.基于此,我国应当摒弃在既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增补电子证据术语的简单思路,一方面合理阐释既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更好适用于电子证据,另一方面增设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融合排除的违宪排除规则.
电子证据        证据体系        非法证据        合法性        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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