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规则无法涵盖全部物权期待权类型,导致实践中未登记不动产权利人正当利益的保护面临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现象,理论界关于"中国式物权期待权"正当性的质疑也从未停止.在保护模式选择上,文章通过分析四类保护模式的优缺点,明确物权期待权模式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正当利益,且与我国物债二分体系相契合,可成为此类利益保护的最优选择.在规则构建上,物权期待权构成需具备合法有效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权利人履行完已方义务、实际占有或具备其他公示要件等要素.同时,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查明案外人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利为中心重塑"无过错"要件认定标准.
执行异议 物权期待权 未登记不动产权人 无过错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