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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裁判理性:明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
1
233-246
李树训
武汉工程大学 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伴随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相关案件的数量和类型愈发增多,与此相应,关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认定与应用的场景也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从传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领域扩展至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鉴别,森林生态系统各类功能的标价,律师风险代理费的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确认,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执行的监管等其他情境.这使如何正确识别与确认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这一技术性问题在规范体系中取得了极为重要的前置性地位.经比较分析审判实践发现,不同法院在判断方法的采用和选择上往往各行其是:或者一律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评估,或者直接视其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者另行独立评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裁定双重赔偿;在判决方式上既有判决金钱赔偿,也有判决赔礼道歉,更有以认购碳汇的方式予以替代;在适用对象上既适用于环境污染行为,也用于生态破坏行为.因暂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各界对其缺乏统一的认识,法官大多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径行裁判,令司法裁量权流于形式.为解决因概念混淆引起的认定混乱及机械裁判问题,通过比较验证,引入生态学领域中已有的知识、方法和体系,澄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概念并确认其内涵是"为人类提供的支持、调节、供应和文化服务";修正《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中以适用方法先后顺序进行排列的体例,采用分章分类形式分别列明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环境修复费用相对应的估算办法;统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标准——以环境要素与污染物质间的可分程度进行类型化估算;区分损害类型与对象的差异,并兼顾主体性因素,明示虚拟治理成本法应是有条件地用以评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值《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际,在法典体例结构和具体内容设置上,除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整合优化之外,可以有意识地吸纳生态学领域中已形成的相对成熟的智识和科学方法,并宜在保持概念同一性的基础上转为相应的法律表达,从而深入推进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认定混乱        机械裁判        有效衔接
los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ervice functi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storation cost        identification confusion        mechanical adjudication        effective conn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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