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的场合,买受人基于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与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可能存在竞合.传统理论基于特定物教条,同时将错误定位为"意思欠缺",从而重视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性.但在中国民法的语境中,重大误解扩张至动机错误,瑕疵担保责任被违约责任所吸收,缔约过失责任的独立性也被学说所质疑.基于要件和效果的分析,考虑到保护买受人合理期待的必要性,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应当是被优先考虑的救济方式.通过合同的解释,尤其是补充解释,买受人的合理期待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只有在买受人的期待不可能解释为合同内容的场合,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才有适用的必要."非竞合"的适用立场会对民法体系的整体结构产生解释论层面的影响,以合同为中心的民法学体系也存在相当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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