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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证成与"入典"构想
《江苏社会科学》
2025年
1
194-201
李晨光
上海大学法学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和解性,适用仲裁符合公共政策导向以及适用仲裁具有实践参照决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正当性.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诉讼各有局限性,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契合法典"纂"的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宜采取独立化模式,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该类纠纷.在"入典"方式上,应在法律责任编中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基本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仲裁应有边界,即损害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及通过行政调查及刑事侦查方式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争议不应被纳入仲裁事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机制与磋商机制应为并行关系,而生态环境损害的公益性决定了公开纠纷解决机制设计的重要考量因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仲裁        编纂式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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