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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供述排除规则的反思与修正
2024年
1
158-179
李旭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合适成年人在场是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但是随着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入法,其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办案人员违反该制度的程序性制裁后果付之阙如.为提升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制度刚性,2021 年《刑诉法解释》第94 条第4 项对办案人员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但为保障未成年人供述真实性而设置的强制排除规则有悖于创制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立法初衷,无法消解办案人员对制度价值的认识误区,难以发挥制裁违法取证行为的效用.因此,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设置应当回归权利保障的基本理念,通过扩大非法供述的外延,将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未成年人供述非法证据化来破解实践难题.
合适成年人在场        未成年人供述        权利保障        不可靠证据        非法证据
Participation of Appropriate Adult        Juvenile Confession        Rights Protec-tion        Unreliable Evidence        Illega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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