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派买”与“勒限采买”
——清代粮食采购法的表与里(1644—1850)
目次
一、引言
二、国家视野下的常平仓采买规范
(一)派买问题
(二)粮食采买价格的规定
(三)粮食采买的资金来源
(四)地方储额和采买时间规定
三、常平仓采买的困境和诉讼
(一)勒令派买:地方与百姓面临的现实
(二)派买诉讼和裁判
四、结论
内容摘要:清代常平仓采买规范明确规定不得派买累民、短价加收等,并对采购地点、价格等细节予以规制。但在采买过程中,当地官府常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派买。即使没有短价浮收,对未来市场价格的期待可能性也是粮户不愿意卖粮的心理原因。于是粮户也利用分户、议价甚至诉讼行为积极争取利益。统治者对采买的审查更注重涉及贪污、人命、聚众激变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情节,对符合“公平”定价的派买一定程度上予以容忍。此外,针对常平仓运营,统治者既设立了额定储量,按时采买的法律责任,又通过盘查、题报等制度不断督查。这种“不准派买”的表与“勒限采买”的里,使得地方官在采买过程中只能不断背离法律的规定。而各地不断出现的派买勒收案件体现了官民的内在矛盾,也成为影响常平仓良好运行的深层阻碍。
关键词:清代;常平仓;采买;派买;法律
一、引言
常平仓政向来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在灾荒史、经济史等领域的研究中已经积累了较多成果。在常平仓与市场机制接洽的讨论中,对于储额与粮价的关系
〔1〕、政府干预与粮食市场
〔2〕的关系均有一些论证。但对于政府作为交易角色、参与粮食买卖行为的讨论尚不充分。在此前的研究中,邓亦兵就清代前期北京地区的粮食市场,指出市场是在私有制条件下进行的,政府的供给和分配制度,不在市场交易的范围内。但是政府通过制度安排配置资源,不仅参与粮食交易,而且监管市场、调控粮价。因此,在清代前期北京的粮食市场运行中,政府与市场机制共同配置粮食资源,
〔3〕笔者深以为然。那么在地方的粮食交易中,政府扮演何种角色呢?
清代地方粮仓以常平仓为重,关于常平仓采买一项,萧公权做出负面的评价,认为常平仓采买遇到诸多困难,既为腐败提供温床,又导致地方市场粮价上涨。然而采买并没有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地方官常常怠于采买,只有强迫时才会去采买。
〔4〕吴四伍考察发现采买不敷成为官方常态化的一种困境,平粜价格的确定虽然存在一定弹性,但内在矛盾明显。
〔5〕值得注意的是,众多学者的研究均提到常平仓派买问题,如魏丕信、王国斌就指出常平仓采买常常出现逼迫农民低价交易的情况,李明珠也认为派买问题是清代仓储的顽疾之一。
〔6〕然而这些探讨,对派买问题的本质、症结、处理以及影响等并未深入探讨,也较少关注到法律在其中的影响,故仍有深入考察的必要性。本文以常平仓本地派买现象为中心,拟对清代常平仓采购法进行梳理,观察在政府采买中,法律如何去规制交易双方的行为,保障正常平等的交易秩序,并进一步探讨这些规范背后统治者、法律执行者与百姓之间的利益冲突。围绕既定规范,各个利益阶层如何发展相应对策,进而观察清代地方粮食交易过程中,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分别作用。
二、国家视野下的常平仓采买规范
常平仓以春粜秋籴为原则,目前尚难统计常平仓每年采买占比多少。但作为补充仓谷的常态制度,采买对积贮来说依然有其重要性。尽管有学者根据雍正帝的一道谕令,指出地方官常怠于采买仓谷,因而采买并未成为一个问题。
〔7〕但据笔者观察,一是清代仓储采买规范日益严密,尤其在乾隆时期,规范的丰富性和严密性本身就说明这项制度并非可有可无,而是随着问题的产生不断修订。二是根据清代官员的奏折,采买已然成为一项常态性制度。地方官每年需要对常平仓的采买问题进行汇报,有实在不适合采买的情况,也需要题奏申请缓买。三是发生在采买过程中的勒买、浮收、加费等不合法案件频发,这些情形说明采买在清代的仓储管理中,并非是不重要的问题。
(一)派买问题
在常平仓采买中,政府作为粮食交易一方,参与到市场的买卖中,利用权力压价、指派任务、转移运送责任等现象极易发生,派买问题也由此产生。对于粮食派买的表现,用乾隆帝的话来概括,既包括采买时将任务发派里递,令乡民领价购买,或者按田分派采购数量,令乡民自运上仓;也包括短发资金、短少价格、多收仓粮等。
〔8〕
1.不得派买的法律规定
在禁止仓谷派买累民层面,清代的法律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从条例的文理上理解,禁止的派买累民包括两方面,一是价格上的短价现象,包括强制低价交易与短发采购资金;二是采购和交仓方式上,即州县采买时,不得将采购任务转发里递,强制民力运送。收仓时,不得浮收。如光绪《大清会典则例》中明确指出:“买补仓谷,严禁派累小民,及短发低价,抑勒交粮,或斗秤以大易小,以重易轻。有蹈此者,或被告发,或被访闻,即详揭参究。督抚徇隐,一并参处。”
〔9〕《大清律例》中则规定有派买仓谷现象的,坐赃治罪。
〔10〕
各地的省例,基本上承袭了中央的立法意旨,此处兹举两例。乾隆朝《山东宪规》载,违例将仓谷派发里递、代为购买者,将州县官降三级调用。若还存在短发价银,论赃治罪。
〔11〕《福建省例》也有相同的表述,买补仓谷不得听信书役指派里户、寺僧、行铺领买,并按照时价公平采买。若有派买之弊,将官吏严厉治罪。
〔12〕
2.本地采买的禁止和允许
清代常平仓谷采买既可以在本地、邻近之处买补,也可能通过长途贩运填补。购买对象既包括市集粮商、铺户等,也包括直接向粮户采购。安部健夫谓各省米谷供需的媒介,主要是商人们,即被称为客贩、客商、米客的人们。
〔13〕黄敬斌则以江南地区为例考察,认为在清代,即使对缺粮的江南来说,供给缺口的填补并不是全依赖长途贩运,来自本地其他府县的内部调剂也相当重要。
〔14〕那对于湖南等产谷大省以及水运不发达的各处来说,本地采买对于补充本地粮仓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而粮食派买现象,恰恰最容易产生于本地采买过程中。
雍正时期规定不准在本地买补,需要到邻县采买,因为本地采买容易造成派累富户、里民等弊端。但极端地规定必须异地采买,将大量增加运费等采购成本,因而遭到地方官员的激烈反对。
乾隆帝执政后,变更了不许本地采买的禁令,更多以市场粮价、交通情况为依据。乾隆《户部则例》以“本地、邻境”并列的方式加以规定,可在本地、邻邑价平处所如数买补载。
〔15〕而各省地方官根据省内交通情况、买谷经验,在省例中做出了更加明细的规定。
嘉庆帝时,针对越来越多的州县官员为图便利,以运费高为借口,直接派发乡里,发布上谕,规定只有不通水路者,才准许在本地采买。
〔16〕道光年间依然延续此政策,规定附近水次各州县,只准邻封采买,
〔17〕以及各地领价赴市集采办。
〔18〕
总结以上规定,清代中央立法整体上呈现出从单纯避免本地派累到考虑采买经费和禁止派累并重的转变。
(二)粮食采买价格的规定
各地州县买粮以什么样的价格标准,实际是政府购粮的重点问题。但该标准在《五朝会典》和《户部则例》当中规定得十分简单。光绪《会典则例》规定,按照地方时价,不得短少。
〔19〕
得益于清代粮价奏报制度的建立,关注市场粮价并汇报成为地方官的职责之一。
〔20〕粮价奏报制度也将时价与采买价格相互关联起来,乾隆帝指责地方官员每月奏报粮价时,奏报的粮价较实际粮价高,全是地方劣员为采买仓谷之便的投机取巧,
〔21〕也证明粮价奏报和仓储买补相关联。
根据各地省例所见,采买价格的确定遵循一定程序。每年州县官进行常平仓谷买补前,先根据市场时价以及本地仓储储量,将本地应买谷数、应买价格报上级查复批准后,再公开发买。如福建省规定由州县察看市场情况,每石应给价银若干,报上级府官复核明确。再将府州价格详细报给布政司,每一府州价格一到就立即转司,不必等所有府州一起转司。然后照定价发交,公平采买等。
〔22〕陕省也指明发买前必先将定价公开,官易报销,民亦情愿。
〔23〕两江地区采买价格也有类似规定。
〔24〕但是,这仍然很难说采购的价格一定是公平的,除了粮价奏报数据可能存在问题外,
〔25〕罗威廉还认为“粮食回购必须遵守官价,不能议价,但是这些官价远远低于实际的市场价格”。
〔26〕
再加上,政府的大规模购买对当地粮食市场的影响很大,
〔27〕粮价随着供不应求的趋势会逐渐上涨。根据法律,价格高出拟定的收购范围应当立即停止采买,但是为避免舍近求远完成采购任务,官员低价勒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三)粮食采买的资金来源
清代仓谷的买补资金来源于该地仓谷的卖价。理论上,常平仓买卖的资金能够形成良性循环,即价高时卖出,价平时买入,卖出的价格虽要求比市面粮价低,但应当是比买入的价格高。但这种持续经营的逻辑注定不能实现。一是市场价格并不会如预料的那样,乾隆时期粮价就有过居高不下的情况,这时若要采买仓谷,就有可能比卖出时的价格还高。再加上脚价、运袋等,很容易就导致经费不足。因而,到了清代中后期,随着粮价缓慢而持续升高之后,
〔28〕常平仓采购资金不足便成为地方政府普遍面临的问题。
若采买资金不足,可以动用地方财政买补。
〔29〕但现实是,清代地方财政并不独立也不充裕,因此动用省藩库公银购买常平仓谷可能性极小。甚至经常出现财政不敷,将仓谷挪卖先行支用的情形。
清代法律还规定,购买资金再不足,可从全省仓储经营的盈余银中通融拨给。但常平仓买补,有粜谷缺谷之不同,粜谷是每年减价平卖的缺额谷,而缺谷即历年因赈济、调用军需或者是蠲免民欠所缺。
〔30〕缺谷的买补首先在常平仓盈余银中支出,吴四伍对利用盈余银采买仓谷的方法进行考察,发现多年的盈余尚不足以购买一年的赈灾缺谷。
〔31〕盈余银若不足,缺谷可以动用正项银报销。但报销价格要经户部批准,而且并不依照时价,一般来说较低,
〔32〕这就更加容易导致买补资金短缺。
采买仓谷还有一项重要的费用是运费,清人称为脚价。因距离长短、交通情况各不相同,需要各地酌量道路远近,给与脚价。脚价费可先从地方财政当中借给,等粜卖粮食后再行归还。脚价若出现不够的情形,则依次从州县盈余项、全省盈余项内拨给,最后仍不足再动用地方财政。因而,脚价费用的最终来源,实际上仍来自常平仓谷的粜价。
〔33〕总结来看,常平仓的运营若没有外部资金支持,实在难以坚持。
(四)地方储额和采买时间规定
清代于康熙、雍正时期即设定了常平仓的额定储量,地方官以此为目的,不断努力向原额靠近,并在其框架内按比例平粜,秋成之后买补还仓,从而实现常平仓的正常运转。
〔34〕《大清会典则例》、乾隆《户部则例》和同治《户部则例》中均规定了各地区的常平仓储额。总体来说,乾隆初实施大规模贮仓计划,到了乾隆十三年再次回到了雍正年间的旧额,后略有变化,但仍然是3000万石以上的高额存储系统。
为了仓储额达标,一方面规定秋收后要及时完补,此时粮食丰收,价格较低,适合买进。若逢灾价贵,可缓一年至次年秋收后买粮。次年无论贵贱,都得买进,否则以玩视仓储例题参。
〔35〕
另一方面规定了相当严密的盘查和保题制度,每年岁终各地督抚均要对常平仓进行盘查保题,仓储未达标即进行题参。保题后,若是发现常平仓有所亏缺,一应大小官员尤其是督抚,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6〕
当然,学者们对实际储量和理想储量之间的差距进行了探讨,表明实际储量可能同时受中央救济频率、交通情况、粮食市场发展现状等多重因素影响。比如受中央救济频率高的地区,实际存储量可能低于额定标准。
〔37〕但无论如何,额定储量对地方官员来说仍是一项不可忽视的任务。
〔38〕这种储量可以通过常态化的盘查制度进行验收,从而成为地方官员的政绩指标之一。因此清代官员感叹,仓储霉变有赔补的严例,出粜不按时买补有买补迟延之罪,派买仓谷有计赃治罪之科条,焉得不视为畏途?
〔39〕
综上,关于常平仓粮食采买,《大清会典》《户部则例》《大清律例》中对采买价格、时限、资金、运送责任以及常平仓储量等均做了规定。简要归纳,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规范各州县采买义务,每年需要按时按量进行采购,对不如数采买、怠于采买等不作为行为进行惩治;第二,采买过程中,规范各州县官员的采购行为,禁止派买、短价、强制运仓等累民行为,规定平等交易的原则;第三,规定了定价、资金使用的方式,但根据规定,地方采买资金却容易陷入不足的困境。
三、常平仓采买的困境和诉讼
上文已提到,地方官采买面临资金不足的困难,
〔40〕此外,地方官在买补仓谷时还存在人手不足的困境。买谷任务需要官府派人去市集或邻县收购,买补数量的大额与零星收购方式之间本身存在一定矛盾。换句话说,州县事多与人手不足的矛盾令地方官不可能在买补一事上有足够的精力、人手和时间进行处理。
这就造成了一个矛盾的局面,采买规范要求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常平仓缺额进行足量补足,地方官员则面临经费不足、采买事繁等困境。面对这种种矛盾,正如清人所说:“此时骤议勒限采买,不病民,则病官。”
〔41〕
(一)勒令派买:地方与百姓面临的现实
面对种种困难,州县官员有时不得不派买里递,清官在奏折中甚至说,短价的问题能得到控制,只有派买运交的弊端,无法尽除。买补仓谷,盈千累万,必四散采买,只能通过分派里递,交运上仓,解决了人手问题,官方采购的便利性大大增加。
〔42〕
又比如湖南省,所产谷石除补本地仓谷外,还要接济供给邻省,如粤东、粤西、湖北、江西、江南、浙江等。乾隆二十一年,湖南因当年仓谷运往江南赈济,有四十万二千石缺谷要买,又有按例平粜谷要采买,按照成例采买,恐怕弊累实多。因此巡抚陈弘谋请求允许在当地按田派买,加入运脚,使官民两便。
〔43〕
那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官员是如何派买的?是否存在短价累民情节?尤其是,当常平仓采买变为派买时,老百姓的态度是什么?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鉴于此,笔者从《清实录》和《宫中档》等材料中辑录了30件有关派买仓谷的案件,时间段主要分布于乾隆至道光年间,空间则涵盖湖南、湖北、江苏、山西、河北、四川、广西、云南、浙江、陕西、河南、直隶等地区。这些记载各地派买累民的案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本地派买的情形下,统治者、地方官员以及老百姓的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传统社会为缓解资源不足的困境,在县以下常借助乡官、里甲或者宗族、士绅等进行治理。
〔44〕官与民间呈现的是相互合作、相互依赖的场景。在清代仓储领域,社仓、义仓等仓储的经营管理,更是常常借助社会各方力量。
〔45〕那么,本文这里仅讨论,当州县官选择在本地派买的情形下,老百姓会采取的行为。这些案件确实反映出老百姓与官吏对抗的一面,但并不代表清代常平仓采买中民间与官府是对抗大于合作。
(二)派买诉讼和裁判
在讨论案件的裁判规则前,先解释派买的具体治罪方式。《大清律例》说官员派买,计赃论罪。所谓计赃,要区分官员有无钱粮入己,若入己,以监守自盗或枉法赃治罪。若并无钱粮入己,又区分具体情况,以因公科敛或者违例派买论处。所以派买罪的本质,实际上是针对官员贪污枉法的惩治。
因而,并未涉及钱粮,仅是发派里递、按田分派等方式上的违例,仅处以行政处分。一般来说是降三级。
1.认定派买,减刑轻判
在众多派买案件的处罚中,第一个规律是,在认定存在派买仓谷的事实下,因公派买案件会格外减等或减轻处罚。即官员派买存在为完成公务之目的或者存在办公资金限制、值得谅解的因素。
如乾隆二十八年,山西徐沟县县民胡应铨控告知县朱昱发按田派买,并短少价格,应发每石一两二钱,仅发十五文、二十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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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刑部发山西巡抚查明,并无短少价格事实,但存在因公科敛脚价事实。县令朱昱发于乾隆二十六年冬间组织买谷,按照一两二钱每石,令户书分发各里有粮之家领银交谷。但因该地缺少粟谷,绅士、里民公议赴邻封采买,超过发买资金的价钱按亩摊钱添补。采买经费加上脚价共派收里民九千五百七十九千文。所有费用花销经核算账单后,并无丝毫入己。
巡抚按例拟审,朱屋发虽未侵渔入己,但因公科敛已属不法。买谷科派一款,查律载因公科敛所属财物虽未入己以坐赃论,入己者以枉法论。朱昱发因定价不够采买,擅自科派已属违例,虽称并无入己,但事涉派敛不应报销。其科派钱文及违例开销钱文都在朱昱发名下照数追还。朱昱发若照坐赃定论不足治罪,应照入己论,枉法八十两拟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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