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在裁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时所采用的诚信谈判框架,存在巨大的局限性.其虽然有助于具体案件中的过错认定与司法裁决,但却不当扭曲了标准许可市场内的组织选择,可能招致许可合同司法定价和标准实施不当拖延等损害.事实上,单独的许可费争议在专利法或者合同法上不具有可诉性,而反垄断之诉也不会导致法院直接裁定许可费的结果.鉴于标准必要专利密集的技术领域并未出现大规模的市场失灵,法院援用反垄断法微观调控具体的许可条款不具正当性,应以竞争损害为反垄断诉讼的看门要件,限缩反垄断法适用空间.最后,法院应发展一套高效的FRAND合同解释理论,来遏制那些星散的专利权人事后机会性的劫持行为.明确FRAND承诺产生利第三人合同的法律后果,并引入专利权人违约和受益第三人承诺权利消灭机制,将有效抵偿专利排他权减弱导致的高交易成本,促使谈判双方由目前诚信地参与谈判迈向实质性地达成许可合同,重拾标准实施的时间效益.
标准必要专利 专利劫持 机会主义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 利第三人合同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Patent Holdup Opportunistic Behavior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Third-party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