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消费合同管辖权的确定不仅攸关跨国消费诉讼的解决,而且直接影响跨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跨国消费合同管辖尚未完全剥离于跨国一般合同管辖,其性质的特别化程度和对跨国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远滞后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跨国消费合同法律选择规则.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网络买卖合同管辖和消费合同格式化协议管辖另有单独规定,但其最初的立法目的 旨在应对纯国内纠纷,不仅买卖合同与消费合同的外延不完全等同,而且网络买卖合同管辖的内容本质上仍属于合同履行地管辖.欧盟将跨国消费合同管辖从一般涉外合同管辖中分离出来,并另行规定管辖规则.尽管我国与欧盟跨国消费合同管辖存在差异,但潜在的共识在于,跨国消费合同管辖应体现对消费者权利的倾斜性保护,同时兼顾经营者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可预见性之价值取向.我国有必要对跨国消费合同管辖的性质、范围和连结因素予以修正.
跨国消费合同 国际民事特别管辖 跨国消费者经常居所地管辖 涉外协议管辖 欧盟国际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