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换皮"现象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司法实践中存在视听作品、图形作品、汇编作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多种规制路径.网络游戏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协同性表达,而游戏"换皮"恰恰就是对该协同性表达的侵占.从著作权法发展的历史来看,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对非字面内容的著作权保护,为网络游戏的保护提供了有益启示,对网络游戏的保护应当"穿透画面".网络游戏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可以在区分思想/表达并过滤不受保护的要素后,基于游戏作品类型和特定内涵进行整体比对.将网络游戏设立为独立的作品类型可以弥合分歧增进共识,激励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同时降低司法裁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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