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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视域下"社会危害性"的作用与功能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
4
58-67
高勇
宜春学院 政法学院,江西 宜春 336000
"社会危害性"在定罪量刑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与功能.从定罪看,它是重要的标准,发挥着"出罪"功能;从量刑看,它是根本的标准,决定着刑罚的轻重.但我国司法实践中,"社会危害性"的作用与功能却存在"失常"现象.在定罪方面,"社会危害性"的应有作用未能正常发挥,由"入罪"向"出罪"的功能转换未充分实现;在量刑方面,"社会危害性"作为根本标准的作用也未充分发挥,诸多犯罪行为的量刑结果与它们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相称,未呈正相关关系.要发挥"社会危害性"的正常作用和功能,一是要为"社会危害性"作用和功能的正常发挥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二是要提高法官认识和判断"社会危害性"的水平和能力.
社会危害性        入罪        出罪        定罪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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