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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维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探析
《检察实践》
2024年
14
78-80
杨丽;韩二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451150
作为互联网移动支付快捷工具,实践中出现大量买卖各种二维码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形,其行为能否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键在于二维码性质以及是否实质进行了"支付结算"行为.如行为人买卖的是三方平台二维码或第四方聚合码且未进行资金聚合,构成帮信罪.如买卖的是非法业务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聚合码且进行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生成二维码并收取费用能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买卖二维码        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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