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是对恶性犯罪低龄化问题治理的积极回应,是责任主义的一种体现,而非对欧美法系国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改造.在对行为要件的把握上,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理解为罪名更符合我国的少年司法政策.为避免刑法适用在个案适用中出现不平衡现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包含拟制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同时,对结果要件、情节要件、程序要件等应尽可能统一考察认定标准和程序,最大限度避免在司法适用中的随意性.
刑事责任年龄 责任主义 司法适用 认定标准 程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