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刑法第十七条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把握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4年
3
57-62,47
刘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贵州黔西南 562400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是对恶性犯罪低龄化问题治理的积极回应,是责任主义的一种体现,而非对欧美法系国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改造.在对行为要件的把握上,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理解为罪名更符合我国的少年司法政策.为避免刑法适用在个案适用中出现不平衡现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包含拟制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同时,对结果要件、情节要件、程序要件等应尽可能统一考察认定标准和程序,最大限度避免在司法适用中的随意性.
刑事责任年龄        责任主义        司法适用        认定标准        程序要件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