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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和解的适用
《检察实践》
2024年
7
47-49
陈科;李静;夏忠杰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456300;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456300;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456300;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456300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作为引导者参与民事纠纷化解的重要职能,其内核为公权力参与私权的调整和处分.检察机关要履行好引导者与监督者职责,既要做到合理适度参与又不过多干预,既要能定分止争更要注重私权保护.在实践过程中,适用程序设置不完善、法律效力不明确、救济路径不畅通等问题阻碍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良性发展,可以从启动程序、案件适用范围、效力要素、救济途径及衔接机制等方面探索切实可行的适用规范予以纾困.
民事检察和解        引导者        私权保护        实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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