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关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则是综合权衡多项法律价值的结果,其得以"原则规则—例外规则—例外规则之例外规则"的形式再构成.在解释《民法典》中的重大误解时,宜采取"一元论"的释义结构."造成较大损失"不宜与错误的重大性建立直接的联系,其作用仅在于为重大性的判断提供经验性材料.共同错误是否重大,视乎其是否与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至关重要的合同事项有关.表意人与相对人的可归责性不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通过为撤销权的成立添加阻却要件与补强要件,表意人和相对人的可归责性得作为受斟酌的规范性因素,被纳入基于重大误解之撤销主张成立与否的认定框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