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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体系建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
2
121-134
刘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家事司法中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回应了家事案件特殊性、实现家事司法正义和发挥家事司法人际关系调整功能的要求,其设立具备相应的理论根据和正当性基础.尽管 2022 年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但与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制度还存在很大区别,我国应当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以后,法院立案之前,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家事案件立案以后的诉讼全过程,法院都可以建议或者要求当事人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在法律规定强制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参加,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并可以将当事人不参加婚姻家庭辅导教育的情况作为家事案件裁判,特别是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一个参考因素.我国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实施家事司法中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家事司法        婚姻家庭辅导教育        亲职教育        家事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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