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三权分置"政策法律化的首要问题是探明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数据"三权分置"中的功能定位,完成数据资源持有权规范构造.由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协调与平衡数据来源者、数据持有者和数据使用者之间利益的根本目标所决定,数据资源持有权既非一项"权能",亦非单纯的"数据使用权",而是在数据产权"三权分置"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客体转化、合法性确证、目的性控制和利用终止功能的归属性产权.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客体应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依法依规可用于流通使用的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集合.数据资源持有权的主体为合法、安全地生产和控制数据付出了劳动和其他成本,并对数据利用的目的和方式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数据资源持有权人可通过行使持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取回权、收益权等权能实现对数据资源的自主管控和收益.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 数据资源持有权 权利功能 权利构造 《数据二十条》
"tripartite entitlement system"of data property rights right to hold data resources right function construction of right twenty data it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