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2—6274(2023)05—003—10
王利军
(河北经贸大学地方法治建设研究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内容摘要:“失刑则刑”“法平如水”“明德慎刑”“息讼止争”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历史渊源。具体而言,“失刑则刑”约束司法权滥用,规定司法官吏应依法开展案件受理、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是司法责任制理论的历史渊源;“法平如水”将传统司法公正理念直接体现在我国古代的文字结构、法律格言、司法礼仪和象征符号之中,是司法公正理念的历史渊源;“明德慎刑”侧重发挥道德教化作用,推动“仁”“孝”等道德准则融入法律,是司法惩恶扬善的历史渊源;“息讼止争”力图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这一宗旨在我国古代司法机构的官衙设计、裁判文书的法律论证中都有所反映,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历史渊源。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改革;法律文化;历史渊源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根植于中国文化和本土实践的思想创造,它传承和凝练了几千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为延续和拓展中国文化生命注入了崭新动力。司法改革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发展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部署和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多次阐述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意义,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过详细论述,极大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指出:“我们的先人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
[1]P176“我们的先人留下了丰富的法制思想,‘奉法者强则国强’‘法约而易行’‘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执法如山’‘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等名言脍炙人口……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1]P1772019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集体学习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根植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经过了长期实践检验。”
[1]P263-264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
[1]P273这些关于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独创性贡献之一,集中彰显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中国先进分子对中华文化命运的深刻关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考,也充分融入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理论之中,成为指导司法改革实践的指南。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习近平总书记对所有这些改革举措均进行了科学论证和说明,创新了司法和司法改革的理论,为司法改革夯实了学理基础。”
[2]P18
目前,学术界已经初步开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1],而且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理论方面也展开了众多研究,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的理论逻辑
[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公正的论述
[3]、关于“司法防线”的命题
[4]、司法改革实践及其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之间的关系
[5]、习近平关于司法权运行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论述
[6]。总体上看,学术界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问题的研究已经有了丰富积累,但是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现有研究主要是从宏观视角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很少专门聚焦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传统法律文化渊源问题;二是现有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元素的研究,重点是从思想史等层面展开,如展示儒家思想对当代法治的借鉴意义等,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规范构造、蕴含之法理及其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之间关系的研究尚有不足。有鉴于此,本文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渊源开展研究,探究这些法律文化的规范结构、法理内涵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这些优秀元素的吸纳转化等,以更加深入地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历史逻辑,更好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的指导作用。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博大精深,学者们从多个层面对其展开过论述,然而就其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转化而言,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作为司法改革“牛鼻子”的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生命线的公正司法、作为中国特色司法功能存在的惩恶扬善、作为政治指导理念的司法为民等,都大量继承和创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下文将从这四个方面具体展开,探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渊源。
一、失刑则刑:司法责任制的传统法律文化渊源
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行的重要司法改革措施,其核心要义是谁办案谁负责,习近平总书记时常以“牛鼻子”来比喻其重要性。正是受益于中国古代司法责任制等法律文化的滋润涵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才能够更具历史底蕴,更加契合中国国情。“强调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党的领导、强调顶层设计......要分清主次矛盾、抓住‘牛鼻子’……也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经验,这些经验构成了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的重要内涵。”
[3]P17“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科学性指导司法改革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推行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4]P8。司法责任制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典表达是春秋时期的司法官员李离所践行的“失刑则刑”。司马迁在《史记·循吏列传》中记载,春秋时期晋国司法官员李离,在审理案件时误信下级官吏造成冤案而处死无辜民众,案情真相大白后李离依法判处自己死刑,晋文公将其赦免。李离援引“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司法责任制惯例,坚持认为司法官吏错判致使冤杀他人者按律应被判处死刑,并自杀伏法。
[5]P2696“失刑则刑”意味着司法官员应当严格依法司法,如果违反相应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中国古代司法责任制作为一套在历史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范体系,在约束司法权运行和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责任制是由一系列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论证方法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承载了特定时代的价值,具有独特的规范结构。从法律结构上看,中国古代司法责任制在案件受理、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规范体系。司法责任制在中国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渊源,伴随着法律演进而逐步成熟。从制度的历史演变脉络看,中国的司法责任制发端于西周,基本成型于秦汉之际,其后各朝在此基础上有所损益,以唐律和明律最具代表性。有学者将中国古代司法责任制的内容归纳为违法受理等16个方面。
[6]P150-158常规司法案件一般要经历案件受理、事实查明、法律适用等主要环节,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司法责任亦可归纳为案件受理责任、事实查明责任与法律适用责任等三种司法责任类型,法律在各个环节上专门配置了相应罪名。
春秋时期,管仲就已经知晓维护司法救济渠道通畅对于保障人民权利和国家治理的价值。
[7]春秋至秦汉之际,各项法制改革层出不穷,以“失刑则刑”为原则治理司法官员拒绝受理案件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至唐朝,惩治拒绝受理和违规受理案件行为的规范逐渐完善,正式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具体罪名和相应刑罚措施。
[7]P313其中,唐律在“邀车驾”“挝登闻鼓”等特殊形式的上诉伸冤案件方面,设置了更加严格的责任,对此类案件中违法不受理行为的惩罚也更加严酷。唐朝的这一规定沿袭多朝,至宋代则进一步细化全面。
[8]明朝法律在推动违规拒绝受理司法责任和刑罚措施类型化的基础上,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将最高刑设置为斩刑。
[8]P174-175司法责任制也是贯彻诉讼的真实性原则和保障司法权威的重要方法,司法官吏严重背离案件事实而违规受理案件,也是中国古代法律重点打击的行为。唐律设置了“投匿名书告人罪”,规定所有司法官吏都应当拒绝受理匿名告状案,在接到匿名状时必须烧毁,否则将面临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判处3年徒刑。宋元明清各朝延续了“投匿名书告人罪”等规定。司法裁判主要依靠实践理性作为支撑,需要大量的经验积累和专业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因此中国古代法律也对违反规定职权受理司法案件的行为进行打击。特别是对于军事将领而言,放任其指染司法事务可能会严重威胁政治秩序的稳定。此外,对于国家已经赦免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不得受理,否则将以“出入人罪”的罪名判处相应刑罚,“至死者各加役流”。
[7]P306-309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作出正确司法裁判的前提,中国古代建立了较多督促司法官吏查明真实案情的规则,推动司法官吏履行好事实查明义务,“出入人罪”等罪名就是治理案情查明方面失职失责者的法律规定。宋朝雍熙三年(986)间,刑部向宋太宗上书陈奏数件错误裁判致死罪案件,请求依法严惩这些失职官员,太宗表示赞同。
[9]P143在科技落后且识字率较低的古代社会,法律事实的查明高度依赖于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为司法官吏滥用权力留下了大量空间,要保障案件事实的查明效果,法律必须强化对证人证言、案件当事人口供获取程序的规范。在唐朝,违法拷讯75岁以上老人等特殊主体的司法官吏,将被处以“减罪人罪三等”的刑罚来进行处罚;拷讯次数过限、拷讯过重等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P387-390
正确适用法律、据法裁判是司法官吏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出现了大量有关规范法律适用的成文法规则和判例,故意违法适用法律、法律援引错误等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违反者将被追究相应责任。据法裁判源于法家对严格依法治理政治理念的追求,并反映到了秦朝的成文法之中,在司法裁判中故意违法轻判、重判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9]汉承秦制,规定了“见知故纵”及“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的处罚措施,用以治理不据法裁判的行为。据《汉书》记载,商利侯王山寿曾经就被以“不直”的罪名剥夺爵位,汉昭帝始元年间,“廷尉李种坐故纵死罪弃市”。
[10]P191隋唐之际,在沿袭前朝规定将据法裁判设定为司法官员基本义务的基础上,相关规范体系也更加健全,成为统编法典中的重要内容。此外,唐律禁止将“制敕”等具有临时性个别性指导意见的文件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禁止司法官吏在案件裁判中将其作为断案依据。
[7]P394宋律在此基础上专门规定了法律适用的方法,司法官员在法源选择上应当以“律、令、格、式”四种法律文件为先,以近期敕令等规范为后。在法令正文中名目条件一致的情况下,优先适用近期敕令;若近期敕令内无正条,则应适用旧格文;若旧格文亦无正条,则应适用律文。
[10]明清律典总则(名例律)中规定了“断罪无正条”
[8]P23和“断罪依新颁律”等违法适用法律的罪名。《大明律例》在“断狱”篇中设立了“决罚不如法”及“断罪引律令”等条文,分别就法律援引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实的规定。
[11]在面临法律空白或适用现有法律将导致严重违背公正观念时,案件审理人员不能径自处置,而应报送上级司法机关裁断,否则就会被视为违法裁判而被追究责任。《大清律例》规定,在出现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擅自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罪名和刑罚并形成违法判决的情况下,就应以故意判错案件论处。
[11]P127此外,先例虽然是制定法的重要补充,但是其援引也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方可进行,而不能直接作为断案依据。
[12]清朝年间四川省的“杀妻之案不得援照丁乞三仔”案及山东“母仅令殴责子将妻叠殴致毙”案中,主审司法官吏违规援用过往判例,都被认定为错误判决而被追究责任。
[12]P1455-1456
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中,司法责任往往被理解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司法活动中所产生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13]P159司法责任制则被用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裁判人员的责任设置和追究的制度体系,其重点在于确定错案追究的限度
[14]P3-14、与司法独立等配套制度建设的关系
[15]P31-41、司法官责任的具体划分
[16]P84-100等问题。张文显教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的系列论述和“责任”一词的语义用法,提出不能将司法责任制仅归结为错案追究,应当从“裁判者负责”的角度理解法官责任。
[17]P47司法责任制的要义是让法官、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司法裁判活动终身负责,排除干扰法官、检察官依法开展自由心证的不利因素。司法裁判是公权力的运用,“失刑则刑”的中国传统司法责任制理念,是约束司法权滥用的重要制度设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以东汉思想家荀悦《申鉴》一书中的论述来阐述公职人员率先垂范对于法令推行的重要意义,“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
[1]P244重新审视“失刑则刑”的中国古代司法责任制传统,如春秋时期司法官员李离坚持以命偿命尽责司法的感人事迹、“断罪无正条”等法律制度,能够更加深刻地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司法责任制的系列论述。
二、法平如水:公正司法的传统法律文化渊源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
[1]P108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用“平之如水”等比喻解释了法的基本内涵:“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在当代汉字演化中,“法”保留了三点水的部首,这表明“平之如水”的公正司法传统理念依然深得人心。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也大量吸纳了中华传统的司法公正理念。“法平如水”的中华传统司法公正理念,既展现在大量脍炙人口的法律格言上,也熔铸于传统司法礼仪和象征符号之中。
在先秦时代,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主张要“法不阿贵”,并以木工应保持墨线笔直的比喻来论述法律应当公正无偏私:“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奉行法家思想的秦国,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法平如水”的司法理想,立法者商鞅、当朝太子等权贵人物违法也依然难逃处罚。“法平如水”的司法公正观念,虽然在随后的各朝各代中地位起伏不定,但作为司法的理想追求,却一直长期存续,并且不断以新的形式展现到法律实践之中。三国时期,诸葛亮在《出师表》中写道:“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明朝张居正在《陈六事书》中提出:“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必申。”这些广为流传的法律思想,明确了法律面前贵贱平等之义,是当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身,也是司法公正能够成为当代社会共识的历史基础。
司法公正不仅体现为实质裁判上的公正,也体现为裁判程序的直观公正。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通过设置鸣鼓公开、允许旁观听审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的落实。在历史上,虽然很多官员比较畏惧大量民众观审,但是依然迫于法律规定而实施庭审公开,“当地百姓被允许作为观众在堂下观审”
[18]P193。无论是正史还是通俗文学作品,都在很大程度上认可了庭审公开和允许百姓观审的事实。在中国古代社会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大量地方主政官员将庭审公开作为政治宣传的重要手段,是地方官员提升“官声”和积累政治资本的重要途经。朝廷选拔人才过程中,候选人处理司法案件的水平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当地民众对该官员案件审理的评价不高,则表明该官员不仅可能欠缺司法素养,更表明其缺乏是非判断能力和道德判断力。而这些大多只能由亲历过案件审理过程者的评价来提供,即实际参与庭审过程的民众来进行评价,这需要庭审公开和允许百姓旁听观审才能实现。因此,庭审公开和允许民众旁听观审,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一项长期存在的惯例。由于实施庭审公开和允许百姓观审已经成为一项通行已久的惯例,这些事实上对司法审判过程形成了比较强的约束作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
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獬豸”是一种能够明辨是非曲直的神兽,被视为公正司法的象征,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衣冠的必备内容。《后汉书·舆服志》载:“法冠,一曰柱后。高五寸,以纚为展筩,铁柱卷,执法者服之,侍御史、廷尉正监平也。或谓之獬豸冠。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胡广说曰:‘春秋左氏传有南冠而絷者,则楚冠也;秦灭楚,以其君服赐执法近臣御史服之。’”秦灭楚后将其创制的獬豸冠确定为司法官吏的专用冠,汉代将戴獬豸冠的范围扩大至廷尉正、廷尉监、廷尉平等最高司法官廷尉的佐官。至唐宋时代,獬豸冠成为大理寺、刑部等司法系统官员的通用冠饰。
[19]P114由于司法官吏与其他人一样往往都具有多重社会身份,而绝不仅仅只是司法官员一种身份,必然面临着亲人、师友等多重社会关系的约束,以父母、子女、师徒、朋友等身份出现。因此,通过服饰搭配等形式暂时隔离司法官员的其他身份,阻隔这些其他身份对司法职业的冲击,就成为防止偏私公正司法的重要方法。
对于中国古代社会而言,司法公正是体现国家道义基础的重要途经。现代政治学理论以政治合法性(legitimacy)来描述国家政治统治的道义基础,即政治统治依据某些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获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和支持,当被统治者对终极权威愿尽政治义务时,这一权威就具有合法性,合法性被认为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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