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分
《法制博览》
2023年
24
85-87
王琪;雷丹;孙源
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16;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03
管理人有权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与合同相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解除.该合同解除权可以使债务人在具有破产原因的前提下不必此外承担未履行完毕合同带来的履行负担,有效地保护破产财产价值,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来说是对其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措施.但管理人如何处置待履行合同在《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债务人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不对等.本文将深入探讨破产程序中未能完全履行的合同处分规则,并提出改进建议.
破产程序        待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