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试析清末司法改革中法官的选任办法
《西部法学评论》
2009年
1
41-45
毕连芳
河北师范大学
中国法制史
清朝末年,在筹设审检厅的过程中,法官选任成为清廷不可回避的问题.审检厅试办时期,法官任用没有明确的标准,经历了督抚自行掌握到法部随机选拔的过程.<法院编制法>确立了考试选任的制度,法官选任开始由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但是,任用旧人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过去的论者往往将之归咎于新式司法人才短缺,事实并非如此,新式司法人才短缺只是清廷违法任用旧人的一个借口而已.
清末        法官        选任办法
试析清末司法改革中法官的选任办法

毕连芳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清朝末年,在筹设审检厅的过程中,法官选任成为清廷不可回避的问题。审检厅试办时期,法官任用没有明确的标准,经历了督抚自行掌握到法部随机选拔的过程。《法院编制法》确立了考试选任的制度,法官选任开始由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但是,任用旧人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过去的论者往往将之归咎于新式司法人才短缺,事实并非如此,新式司法人才短缺只是清廷违法任用旧人的一个借口而已。
  【关键词】清末;法官;选任办法

On the Selection System of Judges in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英文摘要】In the end of Qing Dynasty, the judge selection system couldn't be put aside when setting upcourts by Qing dynasty. Judge selection had no specific standard until examination and selection systemestablished by authorized law of court. T hen it transformed from random to criterion. But traditional officers were often appointed,which became an excuse of excluding new judicial professional persons withability.
  【英文关键词】the end of Qing Dynasty;judge;selection system
  清末以来,随着司法独立观念在中国的传播,司法改革成为必然,而筹建各级审判厅则是清末司法改革的重点所在。在筹设审判厅的过程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是审判厅的人事问题,对于已经成立或即将成立的各厅法官,如何选拔任用,成为清廷不可回避的问题。透视法官选任办法在清末的发展变化,不仅可以了解中国近代法官选任由随意性到规范性的转变,而且对于我们了解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演进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是清末司法改革的试点,早在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天津各级审判厅相继创办。同年五月,清廷下令各省分期筹设审判厅,以实现司法独立。随后,京师和东三省先行开办,直隶和江苏两省也着手试办。

  创设审判厅在中国尚属初办,无经验可资借鉴,如何任用法官,也无定章可循。因此,在《法院编制法》出台以前,法官的任用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

  成立最早的天津各级审判厅,审判人员的来源主要有三部分构成:一为对法学素有专长者,即“平日研究谳法”者;一为法政留学生,即“由日本法政学校回国之成绩最优者”;一为府县原有司法人员。这三部分人并非可以直接充任法官,而是“先令学习研究,试验及格,按照分数高下,分别派充”,{1}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参加考试,合格者才能充当法官。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清末法官考试之先声。

  京师、奉天、吉林等省各级审判厅法官的选任则是另外一种情况。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在《奏开办各级审判厅情形折》中道出了奉天法官选任的基本情况:“熟谙新旧法律及于审判事理确有经验者,不分京外实缺及候补、候选或系留奉当差人员,均经切实考察,详细甄择,由该署司呈明臣等札委,分派各厅,以备任使”。{2}此等人员开始属于试署,至光绪三十四年十月,试署人员在各审判厅办事已愈半年,遂按照办事成绩,由本省督抚出具履历清单,向法部提出补授各厅推事等官缺,补授的原则是“择其试验有效者,酌量先行补授各缺,其有原官较大者,仍准其保留原官原衔"。 {3}由于试办时期,法官需求量较少,法官的任用问题并没有引起朝廷的特别关注,大多是由各省督抚自行掌握。

  按照法部的计划,宣统二年各省省城和商埠审判厅一律成立。各省审判厅开办在即,法官需求量将要大幅度增多。为了给将来的各级审判厅配备合格法官,各省督抚可谓煞费苦心。他们认为原有的官吏、刑幕和法政学生不能直接担任法官,因为“官幕更事久而新知无多,学生理想多而经验不足,欲为通省得多数合格法官,则非先期培养不可”{4},因此大多数省份除了扩充法政学堂以培养审判人才外,还开设了司法讲习所、审判研究所、审判员讲习所等名目不一的法官培训速成机构,或附设于本省的法政学堂,或附设于审判厅筹备处,招收各类候补人员、实缺官吏、法政学堂毕业生以及曾充刑募的人员,这些人员需要通过考试,合格者方能人所学习,学习期限一至两年不等。在学习期间,由各省法政学堂中兼通中外法律的教员为之教授,并“令其互相切磋,于中律西律之异同,民事刑事之区别,以及各种诉讼事之章程,习惯旧者何以入新,新者何以合旧,参观互证,博考周谘,务期各有心得而后已复”,除了日常学习之外,还要“派令观审,实地实习,以收驾轻就熟之效”,并表示“将来各厅推事检察官诸职,即就该所中择其成绩较优者,分别试用”{5}。可见,将来各审判厅法官的人选在各省督抚心目中已有定数。

  上述办法只是各省督抚的设想,而不是中央明定的法官任用办法。面对全国即将成立的各级审判厅,各省自行选任必将产生诸多混乱,由朝廷制定一套比较系统的选任办法势在必行。宣统元年七月,法部出台了一个笼统的选任办法,作为法官考试选任之前的一种过渡:“高等审判厅厅丞、高等检察厅检察长由法部择员预保,临时请简,各督抚亦得就近遴选或指调部员,先行咨部派署,不得径行请简。推事、检察官各员由督抚督同按察使或提法使认真遴选品秩相当之员,或专门法政毕业者,或旧系法曹出身者,或曾任正印各官者,或曾历充刑幕者,抑或指调部员,俱咨部先行派署。……以上各员,除请简者应由法部奏请简用外,凡明年成立之省城、商埠审判检察各厅,一切应行奏补员缺,在法官考试任用章程未实行以前,均应作为署任。侯该章程奏明实行后,再行分别奏补。”{6}此办法仍然具有随意性,与以前所不同的是,把随机选拔的权力从各省督抚手中收回到法部,预示着统一的、规范的选任办法即将形成。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