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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公开原则引入成本收益分析的价值及其限度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11-121
周泽中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代立法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 湖南 长沙410081
《行政处罚法》 第48条正式确立了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公开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同时附带社会风险警示和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功能."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限制前缀留存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基于实用主义和技术理性的考量,需要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用以克服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裁量滥用,以及补足传统比例原则的主观与空洞.但是,在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中实现利益均衡亦是有其限度的,无法实现成本收益的完全量化、难以确保数学计算的价值理性,应当嵌入"意见交换""损益补偿"等程序性结构,为不同利益主体提供公开、平等、理性的商谈沟通平台,方可兼顾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公开原则适用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相对公开原则        成本收益分析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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