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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广告市场中个人信息保护与竞争规制的协调
《暨南学报》
2022年
6
91-101
徐可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由于数据的渠道集中化和网络外部效应,数字广告市场具有内生的垄断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范扼制了数据收集的滥用,但其可能被不当利用于实施反竞争行为.经营者以个人信息保护为由,干扰、阻碍竞争者收集数据,能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和竞争规制之间出现冲突.为此,应以消费者利益为基准,平衡两种规制体系的矛盾,完善数据控制的竞争规制,防范新型数据壁垒的形成.
数字广告        数据垄断        个人信息保护        消费者权益        竞争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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