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判例制度在英国日渐严格化,法官不再能诉诸"理性"背离先前的判决,而是要受到先例判决理由的拘束.先例的拘束力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前者指上级法院判决对于下级法院的拘束力,在19世纪中叶已经基本确立;后者指判决对于法院自身和同级法院的拘束力,以上议院在London Tram-ways案的判决为标志,于19世纪末确立.判例制度严格化是英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在19世纪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对于普通法法律方法的调适,它提高了普通法的确定性,但也限制了英国法院适应社会变革的能力,导致英国最终于1960年代部分放弃了严格的判例制度.
                                        
                                     
                                    
                                        
                                        
                                           法律方法        遵循先例        法律宣示理论        法律实证主义        区分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