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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连带式共同保证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效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
3
91-103
王锋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厘清主债务诉讼时效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效力,是分析连带式共同保证中各保证债务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效力的重要前提.在诉讼时效从属原则下,连带债务中诉讼时效中断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规则被排除适用.《民法典》不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统一采诉讼时效独立原则,连带债务诉讼时效规则应当适用.连带债务中,相对效力事项为原则,(限制)绝对效力事项为例外.依反面解释,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的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六种事项外的其他事项应具有相对效力.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事项,均应具有相对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并不具有足够的正当性,且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存在冲突,应进行修正.
连带式共同保证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相对效力        限制绝对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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